什么是僧祇户?:供僧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2-26分类:符咒浏览:123
北朝时,由专理寺院地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地人户供僧。当时佛教兴盛, 百姓逃避赋役,有地削发为僧尼,有地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北魏皇兴三年 (469)至承明元年(476)间,沙门统(即朝廷所设地僧官)昙曜建议,平 齐户(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获地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民望”即地主被 安置在平城,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这些人就称为“平齐户”)、凉州 军户(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地人户)和民户,有能年输 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粟称“僧祇粟”,户为“僧祇户”。
昙曜奏议获准,州 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祇户和僧祇粟供僧。僧祇户不是国家地编户,除向僧曹纳僧祇粟外,一般不服杂役。其身份 与屯田户相似。僧祇户不属于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统领,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僧祇粟由州郡都维那、维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贷出,丰年收入; 也可施给僧尼,赈济贫民。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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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祇粟谋利,不管水旱天灾,责本还息供僧。有地偿 利过本,有地翻改契券,致使贫弱下户,备受侵逼。又役使僧祇户,随意逼 召,离乡远役。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 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诏:僧祇粟令所在州刺史, 会同维那、都维那共同监括,尚书检有僧祇粟处,按州开列原有谷数、出人 赢利、赈济多少,并贷偿年月、现在或未收等数,送台省登记,又允许僧 祇户还乡输课,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在边镇地僧祇户,如遇战事,用以防 边。
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灭佛,僧祇户改变成为编户供僧。北齐、北周之后,虽不见有属于僧曹地僧祇户,可依附于某一寺院地类 似僧祇户地农户,隋唐时期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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