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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数名案外人员实施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行为。:南京市做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2-22分类:法事浏览:33


导读: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张文业: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街道10-155号,电话:13866533783南京市做法事。法事类...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张文业: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街道10-155号,电话:13866533783南京市做法事。

法事类型如下:

01.化解太岁法事;   02.升官晋职法事 ;03.文昌考试法事; 04.偿还阴债法事; 05.开财门补财库; 06.助种生基法事; 07.催子受孕法事;08.开运转运法事;09.催财发财法事;10.化解童子法事;11.化解小人法事;12.小儿平安法事;  13.超度亡灵法事; 14.超度宠物法事; 15.超度婴灵法事;16.祈福许愿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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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咒类型如下:

01.财运符; 02.太岁符;  03. 回心符; 04. 护身符;05. 学业符;06. 开运符; 07. 桃花符; 08. 偏财符; 09 .小人符;10 .事业符;11. 去疾符; 12. 健康符;13. 平安符;14 .和合符;15.定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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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供佛用什么香帮别人上香供佛什么香比较好替别人上香有什么说法吗找人代替上香应注意什么供菩萨的香用什么好供佛的香哪几种供佛一般用什么香.jpg

  控告人:潘汉文南京市做法事,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周郢组37号,电话:13965639579

  控告人:郭永祥南京市做法事,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鼓楼东街3号5幢163室,电话13956306472

  控告人:伍俊南京市做法事,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养马村团结组20号,电话: 14790007057

  控告人:戴克勇南京市做法事,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新河村苟庄组46号2本,电话15155012600

  控告人:景庆山南京市做法事,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健康西路7号,电话18712071518

  控告人:曹宇,男,1989年7月31日生,汉族,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开元巷6号,电:18226809997南京市做法事。

  控告人:李泽进,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科员,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来安县财政局宿舍区,电话:18955020498南京市做法事。

  控告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金安担保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65号,电话0550-5610605南京市做法事。

  法定代表人:秦陶,公司董事长南京市做法事。

  被控告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陈琛、詹亚明、戴晨俊、李杰、金晶、张同德、皮长城及实施非法拘禁的321818、321812号等法警南京市做法事。

  控告请求:一、追究被控告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官陈琛枉法裁判罪刑事责任;

  二、追究被控告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官詹亚明、李杰、金晶、张同德、戴晨俊、皮长城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

  三、追究被控告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官、法警詹亚明、李杰、金晶、张同德、戴晨俊、皮长城及实施拘禁的法警(姓名不详,警号 321812等 )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南京市做法事。

  事实与理由: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事实

  鼓楼法院助理审判员陈琛在审理仲利国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诉安徽恒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锦公司)、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豪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南京市做法事。

  1、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南京市做法事。陈琛制作的南京鼓楼法院(2015)鼓商初字1223号、1225号民事判决中,非可没有要求原告作出选择,反而对上述两项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属于无视法律规定。

  2、掩盖案件重要事实

  上述两案件中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共计向仲利公司缴纳保证金40万元,陈琛法官在判决中故意回避这一重要事实南京市做法事。仲利公司起诉时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实际才欠一个月租金92000元。40万保证金完全可以冲抵欠付租金,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欠原告钱,只是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解除合同,原告应当倒付被告保证金308000元。

  仲利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价值400万元大型机械设备,再返租给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南京市做法事。仲利公司与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恶意串通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陈琛在判决中掩盖这一重要事实,导致该设备又抵押给金安担保公司,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3、仲利公司违约在先

  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仲利公司应当向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支付设备款200万元,可是仲利公司起诉时,才支付设备款1489680元南京市做法事。可是陈琛在判决中不顾这一事实,只认定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违约,从而作出只是有利于仲利公司的不公正判决。

  4、判决显失公正南京市做法事,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上述两案件,如果解除合同,原告应当倒付被告保证金308000元南京市做法事。可是陈琛的判决内容是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336000元及20%的违约金还要返还设备给原告。这给当事人及担保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5、充当仲利公司的保护伞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仲利公司在江苏、安徽一带涉诉案件全部约定鼓楼法院管辖南京市做法事。事实上上述两个案件合同签订地在安徽省来安县,并不是在南京市鼓楼区,合同上的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南京市鼓楼区是格式条款,该条款没有明显标注和提示,与实际合同签订地明显不符,应当为无效条款。而且仲利公司涉及“山东辱母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查处。上述两个案件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陈琛的判决保护了高利贷的非法利益,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

  高利贷理由: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出资400万购买了案件中的设备,仲利公司为了做融资业务,多次上门安徽来安县,虚假订立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200万元价格购买上述设备再返租给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南京市做法事。履行中仲利公司也没有付清200万元,实际只付设备款1489680元。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租赁17个月后,已经支付租金1610320元。按照鼓楼法院判决,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需再付仲利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36000元及违约金67200元,返还价值400万元的设备。这样计算仲利公司出资1489680元,一年多时间获利高达4523840元(400万元+336000元+1610320元+67200元-1489680元)。这是什么样的仲利公司?这是什么样的法官判的案件?这就是标准的高利贷!面对这样的判决,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还能不倒闭?

  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1、违法异地执行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法院詹亚明、戴晨俊与4名法警在申请执行人仲利公司员工陪同下(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当事人陪同法官办案),来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安徽恒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锦公司)执行该院(2015)鼓商初字1223号、1225号民事判决南京市做法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可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鼓楼法院明知应当将该案委托来安法院执行而不为,而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审判纪律,在申请执行人的陪同下,没有办理异地执行批准函件赴安徽省来安县异地办理处分性质的执行案件,明显违法。

  2、执行措施违法

  因为李泽进系金安担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金安担保公司在来安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与鼓楼法院执行标的有重合,来安法院执行局通知李泽进要求担保公司去现场清点鼓楼法院拉走的财产和剩余财产,以便来安法院执行剩余财产,以及确定刘海堂给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故担保公司系鼓楼法院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南京市做法事。2017年3月23日,执行现场有鼓楼法院和来安法院的工作人员,有仲利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张文业愿意代恒锦公司偿还仲利公司所欠租金30余万元,保留下机械设备,李泽进得知后,要求来安法院、鼓楼法院协调处理没有过错。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对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李泽进、曹宇罚款、非法拘禁明显违法。

  3、 乱执行

  南京鼓楼法院(2015)鼓商初字1223号、1225号民事判决主文共五项,一、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二、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返还仲利公司全部租赁设备;三、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支付仲利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36000元及20%违约金;四、仲利公司就上述(二)项租赁设备与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所负第(三)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则不足部分由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出上述债务,则超出部分归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所有;五、恒锦公司、美佳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堂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市做法事。该判决书第二、三项已经被第四项涵盖不具有可执行性,法官应当执行判决第四项,可是执行法官既未要求双方当事人协议折价,也未进行评估、拍卖、变卖,而是将价值约400万元的财产直接拆除返还给仲利公司。詹亚明等执行人员的错误执行给当事人和控告人来安金安担保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三、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

  1、拘禁多人南京市做法事。2017年3月23日19时许至24日4时许在鼓楼法院违法异地执行现场及附近,詹亚明、李杰、金晶、张同德、戴晨俊、皮长城指挥鼓楼法院法警将控告人8人先后非法拘禁在一辆中巴客车上。

  2、实施殴打行为南京市做法事。控告人张文业等8人均被非法摁在地上、客车上遭到多人、多次拳打脚踢、或被电警棍、警棒击打,多人被打致伤。

  3、违法使用械具南京市做法事。李杰、金晶等被控告人未经调查了解、核实即指令法警将8名控告人全部用手铐反铐、致伤。

  4、非法拘禁时间长南京市做法事。自2017年3月23日19时许至3月27日,张文业、伍俊被非法拘禁5天,李泽进、曹宇、潘汉文、戴克勇、景庆山从2017年3月23日19时许至3月24日4时许被非法拘禁约9个小时(期间一直被手铐反铐),郭永祥2017年3月23日21时许至3月24日4时许被非法拘禁约7个小时。

  5、实施虐待、侮辱南京市做法事。被控告人除了无故殴打受害人外。还不给受害人李泽进、曹宇、张文业、伍俊吃饭,不给李泽进、郭永祥喝水。当李泽进因身体不适(患有哮喘等慢性疾病)要求将手铐松一点时,警号为321812的法警不可不松,反而将手铐紧了许多,并用手电筒强光刺照李泽进的双眼约10分钟之久,并对李咆哮:你哭,你像他们(被打得喊救命、冤枉的张文业、曹宇哭过)一样哭半个小时,我就帮你松手铐。

  6、手段残忍南京市做法事,不计后果

  金晶、李杰下令法警将李泽进打到在地后,双手背拷后,又对法警叫喊:“用电警棍捣他头”,李泽进当即被电击晕,又把其从地上拖起向中巴车拖行,途中又有法警施暴,到中巴车门口时,警察把其的头部卡在中巴车门的两级台阶间,让其动弹不得,又用电警棍对其雨点般击打南京市做法事。伍俊被摁倒在地上前,一个法警用膝盖顶击其胸部,致其胸闷连话都说不出来。凶手们在中巴车上殴打受害人前,先把车内灯关掉,窗帘全拉上,一个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领导指导凶手说:“你们打,不要打脸”。法警打人很专业,用警棍打人前,用衣服裹住警棍击打,这样不伤骨头,外表也看不出明显痕迹。也有不专业的法警用警棍、手电筒砸击戴克勇头部,致其当场头破血流,一个法警见状对戴说“为什么打你?你袭警的”。一个法警在殴打戴克勇时将帽子弄丢,在戴克勇、潘汉文座位之间找到帽子后,又随手向戴的头部打了一警棍。

  7、暴力取证

  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在中巴车上,李杰、詹亚明等人要求受害人承认错误,承认阻碍执法,并叫受害人在他们写好的文书上捺手印,有人辩解,立马遭到毒打南京市做法事。在中巴车上,被控告人詹亚明、张同德、李杰让伍俊按他们口述的内容为受害人张文业、曹宇、景庆山、潘汉文、戴克勇、郭永祥写了一份具结悔过书。李泽进的具结悔过书是由詹亚明口授,李泽进书写的。一直到第二天凌晨4时许,非法拘禁达9小时后,李杰、詹亚明、张同德等反复斟酌、商量、修改近3个小时后炮制了8份假笔录,没有让受害人看,也没有向受害人宣读,强令受害人戴着手铐直接签名、按印了。

  8、非法扣押受害人财物、侵犯受害人隐私南京市做法事。8名受害人的手机全部被凶手扣押,直到第二天早晨才归还,且每个人手机都被检查了存储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并肆意删除。(包括法警打人施暴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张文业、伍俊被非法拘留、非法关押至南京市拘留所(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司法拘留不得异地关押)时,法官将张文业的价值20多万的轿车随意扣押至鼓楼法院(没有任何扣押手续),3月24日下午才将车辆返还给张文业家属。其后,张文业检查发现车内存放的个人商业资料也被随意翻动,现在还不知道车辆路上有无违章记录。

  9、随意罚款,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益,控告人金安担保公司被罚款5万元,李泽进、伍俊、张文业各被罚款1万元,曹宇、潘汉文、戴克勇、景庆山各被罚款2000元南京市做法事。

  10、受害人没有任何阻碍鼓楼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南京市做法事。其中李泽进系国家公务员、政府担保公司负责人,当天下午17时30分在接待国家审计署调研后到达现场,是为了协商、协调执行事宜,且来安法院王飞兵、江波也在执行现场。曹宇是政府担保公司驾驶员,他送李泽进到被执行公司,人车一直在公司大门外,其看到李泽进被法警拖到大门外的中巴车处被打喊救命,才上前看看究竟,未靠近中巴车也未和法警有任何冲突,也被法警一阵暴打,双手背考,扣押手机、押上警车、再行殴打。张文业是来商谈代垫执行款项的,伍俊是被执行公司留守人员,是张文业前来商谈执行事宜的联系人;戴克勇、景庆山是临时门卫;潘汉文是戴、景的工友,是应景庆山的请求留下准备骑车捎带景庆山回家的;郭永祥是和妻子一道打车来厂看工友的。凶手说受害人阻碍执行,那么请凶手们把他们拍摄的视频等证据拿出来!

  凶手的行径已经触犯《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从重处罚南京市做法事。

  鼓楼法院少数干警、害群之马打着解决”执行难”的幌子(鼓楼法院对外宣传2017年至今执行标的到位率62.83%、案件执结率54.71%,系造假、虚假宣传)南京市做法事,随意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肆无忌惮、令人发指!他们不配做法官、警察!他们与暴徒、强盗没有两样!控告人请求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主持公道,匡扶百姓,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民正义!

  一年多以来此控告材料我们已经向江苏省政府、江苏省高检、高院、南京市政府及南京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鼓楼区法院都反映过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不闻不问南京市做法事。

  案子已经结束一年多了我们要求查阅卷宗南京市做法事,南京市鼓楼法院以卷宗没有归档为由拒不给查阅,请问南京市鼓楼法院有什么理由剥夺一个公民查阅卷宗的权利,为什么不给查?心虚吗?还是保护伞强大有这个能量不按法律规定处理事情?这件事我们永远都不会放弃!一定要让南京市鼓楼法院这帮披着羊皮的狼及他们的保护伞绳之以法!

标签:南京市做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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