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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关于河北省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林家庄土地纠纷事件始末及质疑(转载)[已扎口]:任丘市超度法事

栏目: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 时间:2022-11-11 11:44:31
  关于河北省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林家庄土地纠纷事件始末及质疑   本人李刚,是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自2010年3月份接受河北任丘永丰路林家庄村民的委托,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事宜任丘市超度法事。在办案过程中,我逐渐感觉到,在这场纠纷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在此,我按照时间顺序将这起事件的始末公布出来,并就其中涉嫌违法的要点加以法律分析,希望能引起社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第一部分:事件始末   一、律师介入前的背景情况   1. 2009年10月1

  关于河北省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林家庄土地纠纷事件始末及质疑

  本人李刚,是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自2010年3月份接受河北任丘永丰路林家庄村民的委托,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事宜任丘市超度法事。在办案过程中,我逐渐感觉到,在这场纠纷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在此,我按照时间顺序将这起事件的始末公布出来,并就其中涉嫌违法的要点加以法律分析,希望能引起社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第一部分:事件始末

  一、律师介入前的背景情况

  1. 2009年10月1日任丘市超度法事,任丘永丰路林家庄村民位会员(以下简称“林家庄村委会”)和任丘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l 占地区域:东至泰山道中延线;西至世纪新村围墙;南至铁路专线边界;北至北站路红线(村民自行测量面积约为80亩);

  l 使用年限,补偿数额及方式:上述土地由永佳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任丘市超度法事。林家庄按照2006年全村分地人数1050人以土地入股,每年分取固定红利,前三年每人每年500元,后四十七年每人每年1000元。第一年永佳公司将分红提前付给林家庄村民,之后每年10月1日前将红利支付给林家庄村民;

  l 违约责任:如永佳公司违约,永佳公司每月按应付款项的5%赔付林家庄村民,如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支付红利,则按照法律程序以地上建筑担保划拨给林家庄村委会任丘市超度法事。

  2. 由于林家庄村委会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只是召集了十几名村民代表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意向进行表态,而且自始至终并未召开村民会议就此事进行表决,因此,当林家庄村民得知此事后,纷纷表示反对,并拒绝接受开发商派发的存折任丘市超度法事。

  3. 2010年2月6日,永佳公司派人于夜间将合作协议土地上的上千棵树木伐倒,之后又以彩条布和木棒设置了简易围栏试图强行施工任丘市超度法事。林家庄村民为了保护本村的土地,自发组织起来拆除了围栏,结果有7名村民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公私财物罪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后的情况

  1. 发送律师函

  我于2010年三月底接受林家庄村民委托开始介入此案任丘市超度法事。在我介入之时,由于自己的土地无故被强占,维权反被村民被羁押,林家庄的村民已经群情激愤。为了避免酿成群体性事件,我反复劝说村民要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10年4月初,我代表村民向永佳公司和林家庄村委会通过特快专递发送了律师函,就合作协议书在签订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违法问题作了说明,并要求永佳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释放因维权被羁押的村民。同时立即停止施工,同林家庄村民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共赢互利的结果。律师函发出后,永佳公司和林家庄村委会均未作回应,不过先前被刑事拘留的村民有五名被取保候审。

  2. 土地权属扑朔迷离

  律师函发出后一段时间后,虽然永佳公司和林家庄村委会没有正面回应,可是林家庄突然开始有人传言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变为国有任丘市超度法事。果然,我们在任丘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发现了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该公告涉及的编号为2008G111号土地正是争议的土地,且该公告标注的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即发生在林家庄村委会和永佳公司签署协议之前。这真是天下咄咄怪事,本属于林家庄集体所有的土地究竟是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被变为国有的呢?另外,如果争议土地被征为国有,那么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就应该由有用地需求的单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而永佳公司为什么还要就该土地和林家庄村委会签订协议呢?这些即不正常的现象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一些其他不为人所知的违法事实呢?在我的建议之下,林家庄一些村民前去任丘国土资源局就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核实,竟被工作人员以保密为由拒绝。

  3. 民事起诉立案受阻任丘市超度法事。

  既然发律师函对方不回应,争议土地的权属未明,我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林家庄村委会和永佳公司订立的协议无效,并于2010年5月6日代表林家庄村民到任丘市人民法院立案任丘市超度法事。任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周素英法官收下了我的一份诉讼材料,言称需要向领导请示再决定是否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然而,在七日过后,我仍然没有收到任丘市人民法院的答复。同时,在这几天内,我从林家庄村民获知,就在我向任丘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一位被取保候审的村民又被重新收监,同时很多村民亦被公安局拘传。这种前后衔接耐人寻味,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我于5月14日致电周素英法官,被告知领导仍在研究,并让我同立案庭庭长丁春江法官联系。我当即致电丁法官,丁法官言称因案情比较重大,还需要院领导研究决定,并让我再耐心等待几天。我于5月17日再次致电丁法官,丁法官言称领导还未决定,不过据他所了解,此案涉及的土地很可能已经变为国有。我当即表示,如果法院因此土地变为国有而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出具裁定。如果有此裁定,则林家庄村委会和永佳公司签订的协议当然无效。至于土地被征为国有事宜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我可以另案解决。丁庭长表示,法院领导希望找时间同我当面进行沟通。我表示,任丘法院就此案审查立案的的时间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如需沟通,也请尽快。之后一周,我仍未收到来自任丘法院的任何答复。我于5月24日(周一)致电丁法官,可是电话无人接听。我于次日专程赶到任丘法院,仍未找到丁法官。我当场写了一张便条交给周素英法官请其转交给丁法官,便条写明:如本周内无法安排沟通事宜,我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村民权益。结果直至周末,我仍然未收到任丘法院的任何答复。

  4. 致函给任丘市政府请求依法干预

  在此情况下,我于2010年5月29日起草了一封函,详述了此案的种种问题并请求任丘市政府查明情况依法干预和纠正任丘市超度法事。当天,我通过特快专递将函件发送给任丘市市政府领导并抄送给任丘市人民法院院长。邮政局的短信提示寄给任丘法院院长的信函于次日(周日)投递成功,给任丘市政府的函于5月31日(周一)投递成功。5月31日当日下午,我接到任丘法院立案庭庭长丁春江的电话。丁庭长未提及函的事情,只是说此案法院领导很重视,也已经向任丘市政府的领导作了汇报。任丘市政府也很重视此案,正在设法解决。不过丁庭长始终未就是否立案表明态度,似有难言之隐。

  6月3日,我突然接到自称是任丘永丰路办事处主任韩志宁的电话,韩在电话里讲我写给任丘市政府的函已经转到了其办事处,他准备同永丰路办事处的书记王建华,永佳公司的负责人李宝良以及林家庄村委会的一些干部和我当面协商此事任丘市超度法事。关于我写给任丘市政府的函被转到永丰路办事处,我并不感到奇怪,因为平常听到太多有关检举信奇迹般地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中的事情。不管怎样,永佳公司还是林家庄村委会一直没有正面回应我,此次他们倾巢出动,走到台前,这封函也算起到了一点作用。

  在我的督促之下,6月6日(周日)上午,韩志宁一行七人来到北京与我会面任丘市超度法事。王建华说我对此事的看法存在误区,此行是要给我解释原委。其解释的大意是:此事是市政府的规划,争议土地已经被征有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使用权已经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被永佳公司获得。我当即反驳,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亦应遵守法定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程序。而林家庄村民自始至终毫不知情,因此征地程序明显违法。另外,如该土地被征有国有,永佳公司为何还要和林家庄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呢?永佳公司的负责人李宝良解释:国家征地给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永佳公司此举是为了多给村民一些补偿。林家庄村委会的干部当即附和,他们和永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村民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这番解释显然无法自圆其说,正常程序应当是:政府征地在前,由政府给予被征农民以经济补偿;开发商拿地在后,即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向地方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即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永佳公司何必在取得土地后再同已经丧失了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签订什么协议呢?开发商如此“高尚”,恰恰说明了征地乃至开发商拿地涉嫌黑箱操作,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加令人信服的解释呢?我们的谈话大约持续了半个小时就不欢而散,王建华临走时说我煽动村民闹事,如果酿成群体性事件我要负法律责任。王建华书记的逻辑确实太具有想象力了。

  我当天给韩志宁的手机发了一则短信,短信内容如下:从我介入此案至今,诸位当事者没有一个敢出来和我正面交涉此事任丘市超度法事。今天诸位不辞辛苦赶到北京,说的这番陈词滥调,其实电话里讲讲就好了,何必这么劳神,更没有必要浪费我的时间。打着国家征地的旗号,满足一小撮人的私欲,公器私用,恐吓村民,还美其名曰为村民争取最大利益,真是天下笑谈,请被这样侮辱天下人的智商。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法律,相信玩火者必自焚,相信善恶终有报。我本心存善念,即使面对恶人,都会给人留有弃恶从善的余地,可今天诸位的表现真是令人无语。我已仁至义尽,在此正告诸位,村民依法维权刚刚拉开序幕,孰是孰非,必有法律的公断。今天王书记临行前提醒我要考虑法律责任,谢谢了,可是王书记操心找错了对象,我倒是奉劝王书记,还是给自己的未来操操心吧。

  当日任丘市超度法事,我收到了韩志宁回复的一条意味深长的短信:好自为之!

  第二天早晨,我又收到了韩志宁的一条短信:律师只是法律工作者任丘市超度法事。不是社会的裁判。请不要不自量力,装腔作势。

  韩的短信很有意思任丘市超度法事。他的前两句没说错,我只是一名很普通的律师,当然不是什么社会的裁判,我只是在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裁判。可是在这一过程中,却一直遭遇重重障碍。这是不是就是韩所指的我“不自量力,装腔作势”呢?如果是的话,我的确是要继续“不自量力,装腔作势”下去。

  第二部分:关于此案涉及的诸多违法情况之法律分析:

  一、林家庄村委会和永佳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违法

  1. 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出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大事宜,被告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任丘市超度法事。然而,被告在未经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擅自同永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超越其代表权的行为,所以应当被判定无效。

  2. 实体违法

  按照合作协议,永佳公司按照2006年林家庄分地人数(共计1050人)每年向林家庄村民支付红利,前三年每人每年500元,后47年每人每年1000元任丘市超度法事。

  合作协议故意略去涉案土地的总面积和总价格,只规定了50年分期支付的方式,其意图明显是在掩盖其以租代征、低价拿地的事实任丘市超度法事。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支付方式,永佳公司前三年每年仅需向林家庄村民支付525000元,后四十七年每年仅仅为1050000元,50年连本带息向林家庄村民支付的费用仅仅为50925000。根据对任丘土地价格的粗略计算,合作协议所涉的土地的市值至少应在5000万人民币左右。按照工商银行2009年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3.33%计算,5000万人民币每年的利息就达到1665000元,远远超过了永佳公司向林家庄村民每年支付的所谓红利。换言之,如果林家庄村民将5000万存入银行,每年能获取1665000元,50年仅利息一项就能获取83250000元,远远超过了永佳公司50年连本带息应付的50925000元。由此可见,合作协议的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林家庄村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此合作协议其本质是一个土地租赁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任丘市超度法事。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此合作协议关于土地的使用期限是五十年,显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关于土地征收之疑点:

  如前所述,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是为公共利益所需任丘市超度法事。近年来,因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价格不断飙升,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地方出现了违法随意征收农民土地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旨在严格征地程序,保护农民权益。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虽然任丘国土资源局的网站显示题述土地已经变为国有,可是这一权属变化显然缺乏法律规定之正当程序,理应纠正任丘市超度法事。

  三、关于任丘市公安局介入题述事宜的问题

  林家庄村民拆除永佳公司的在土地上设置的围栏,其目的是为了维权,当然,维权亦不能违法犯罪,因此如有证据能证明村民确实构成了犯罪,任丘市公安局只要依法办案,当然无可指摘任丘市超度法事。因我尚未介入到有关刑事程序中,我在此也不过多发表意见。可是我仍需提出,林家庄村民出于维权而拆除围栏,其情可悯。且在拆除围栏的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人身暴力冲突和伤害行为,也未造成多大的损失,因此案到底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恐怕值得商榷。此事症结在于土地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方式来处理。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多发,很多是源于基层群众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却得不到妥善解决所致。面对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当然应该积极解决酿成事件的根本问题,消解矛盾,而断不是动辄以警力强行压制,激化矛盾。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曾在《求是》杂志发文说,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回到本案中来,本案源于土地纠纷,只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此纠纷,问题本可迎刃而解任丘市超度法事。而任丘市公安局介入后,刑拘并拘传多名村民,不可丝毫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日益增强了村民的敌对情绪,如果处理失当,造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不可影响了任丘市政府的形象,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局面。

  四、关于任丘市人民法院迟迟不予立案的质疑:

  关于此点,前面已有提及任丘市超度法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必须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而任丘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立案,使此案长期处于搁置状态,实际上是剥夺了林家庄村民的诉权。

  以上就是题述事宜目前的基本情况及我对此案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依法介入此事,查明事情原委任丘市超度法事。有在媒体工作的记者如感兴趣可以随时联系我。我的手机是:1391116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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