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韩非子“依法治国”中,“术”、“势”与“法”的关系:术法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0-13分类:符咒浏览:63
当秦皇赢政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帝王专制政权时,诸子百家的事业和学说却遭到了钳制和打击术法。秦始皇焚书的决定是由李斯的上奏而引发的,而李斯与法家思想家韩非子同门学艺,向来以法家的身份名流青史,故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政策往往被看作是法家思想的罪恶。其实,这种看法是很成问题的。诸子学说被排挤从本质上讲是帝国政权的本性所致,它是帝国政权,尤其是它的最高统治者谋求在思想意识领域内实现专制和一统的必然结果。
法家思想并没有得到帝国统治者的真正重视和采用术法。实际上秦始皇和胡亥在统治帝国时常常违背法家思想的原则和主张。因此,论断排斥诸子学说是因为并不受真正尊重的法家思想学说的作用和影响,就显得有些牵强。为了论证受到“独尊”的法家学说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和采纳,这里不妨对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进行一个考究,看看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本来面目,从而便于讨论秦帝国统治者对法家思想较为虚假的“独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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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作用
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研究由来已久,取得了不少成果术法。然而也有一些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这里首先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一个侧面——法的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着力辨析韩非子书中“术”与“势”、法”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肯定以法治国思想在韩非子思想体系中的本质地位。
应该说,韩非子书中对“法”进行论述的地方很多术法。而且这些论述涉及“法”的各个方面。本文拟就其中一个侧面——“法”的作用进行分析,并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1.“法”之于国家
纵观韩非子全书,我们可以发现“法”作用于国家的政治领域、军事领域、经济领域,甚至外交领域术法。
(一)“法”首先作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术法。用“法”就可以走向政治清明,可以树立威名。“贤巧”与“法度”之间,韩非子选择了“法”因为“法”可以“正”国。《内储说上七术》里记载了一次火灾,韩非子关于这一次事故的见解保存在“经二”里面“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这里的“刑罚”即指“法”。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以刑罚奖赏为核心的“法”,可以使国家稳定地度过各种风险,历惊险而夷平。纵观《诡使》,重“法”以制乱的意思表达得很明显,韩非子同时也指出不采用法治,国家将会混乱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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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之于政权安危的作用术法。在韩非子书中,最突出地表现在强弱存亡问题上。《亡微》是一篇很有气势的文章,其中列出国家将亡的征候达四十七种之多。具体情况各各不同,然而其中却多次提到“法”的影响。这些“法”的具体含义和侧重点,在不同的语境中是不同的。可是概括起来都是法治的基本特点:公平、正直和客观。强弱问题在“饥召兵,疾召兵,劳召兵,乱召兵”的年代往往转化为“存”与“亡”的问题,可见韩非子把“法”与国家安危存亡联系起来,是别有历史背景的。
(三)“法”所以能作用于国家安危存亡,是因为战争的成败往往决定各诸侯国的存亡,而战争始终受法的影响术法。可以说战争产生了“法”,“法”也制约着战争。因为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取胜,需要有严明的纪律,要制定军法来约束每个成员的行为,以保证既定目的的实现。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里,“法”是制约战争全过程的。战争的起始阶段,严明的纪律可以统一斗志,众志成城。法制严明并且深入人心,就可能走向胜利。否则每战必溃。“白刃在前,斧领在后,而却走不能死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难以控制的现象呢?
韩非子认为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术法。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法治情况不同决定着士民斗争精神的不同,而这种精神往往决定最终的成败,所以说,“法”制约着战争的全过程。
(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常常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里也得到了反映术法。韩非子意在严明法制就能够整顿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而稳步地发展。《显学》里讲到国家以法的形式强行调控人民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而在《五蠹》篇里,“五蠢”里有一种急待消灭的蛀虫就是工商之民,在当时的情况下,韩非子主张用“法”去调节社会结构,把重心放在自给自足的农业上,无疑是具有进步色彩的理论。
(五)大力推行以“法”治国有时可以提高一个国家在国与国关系中的地位,用今天的话讲,就是提高了国际声誉和国家地位术法。卫嗣君以一城换一罪犯,只为立法治国。治,无所谓小国;乱,无所谓大国。可看出治国重“法”的国家,人必惧之、必敬之。
2.“法”之于君臣
韩非子思想里有大量关于君臣关系的论述,其中有以势制臣的观点,有以术御臣的建议,更有以“法”治理各级官吏的思想术法。然而,学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对韩非子论“势”、论“术”有深刻的印象,而绝少提“法”。其实仔细通读韩文,我们会发现韩非子很重视君主以“法”治臣,以“法”自处,不蔽于“势”、“术”,亦不蔽于“贤能”。后代的官吏多有建议皇帝以权术来驾御臣下;也有要求国君通过种种手段来提高君权的神圣性和威严,即以“势”来镇住臣民,使他们不敢起觊觎之心。要实现政治清明,就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统治,不能废“法”。即便在任用臣属上面,也要以“法”为原则。如果说“术”是由君主一个人掌握的话,那么用“术”的核心和准则依然是“法”,而不是“个人态意横行”、“无所不为”、“不择手段”。
3.“法”之于人民
要准确客观地理解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全面了解他在“法”与民众关系上的论述是必要的术法。韩非子认为“法”应该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而且可以维护民众的利益。那么“法”是如何“便利”民众的呢?“法度”首先可以整顿言论,把握住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投机倒把分子,以更好地保护国家与民众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韩非子对“名家”的批判就是站在这个立场上的。实际上是对混乱的“釜底抽薪”,制止其在理论层次上的泛滥。其次,法治可以救行,改善人品。社会向前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还希望用“仁”、“义”等道德规范去约束人们的言行,只能是空想。
大环境大气候一旦变了,管理的手段也要因时而动,因时而变术法。这个时候必须依据法律为人的言行制定出适当的规范。这样的思想也见于《五蠹》。又次,“法”除了可以规范个人的行为外,还可以用于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人民大众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避免内耗。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有时需要格外严厉。面对着群体,必立“法”以禁之。最后,法治除了维持秩序,解决争端,规范行为,实现社会正义以外,还可以教育人民,影响思想和意识层次的东西,进而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化。
使人民真正把“法”作为自己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准则术法。有这样一则故事:孔子的弟子子皋曾依“法”对人施以重刑——“刖人足”,后来事急出逃,恰遇刖者,重提往事,刖者说“吾断足也,固吾罪当之,不可奈何,”并且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这位公正执法之臣的敬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的得到的结论是韩非子认为法治可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促进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术法。韩非子对“法”作用的全面而深刻的阐述,无疑使他成为先秦法家最为出色的代表之一。
二、“术”、“势”与“法”的关系
1.“法”与“术”的关系
我们今天有些学者把韩非子的“术”与“法”对立起来,是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韩非子,很难说是他的本意术法。否则,我们很难理解,所有“法”、“术”同时出现的地方只有两种观点:
“法”、“术”都很重要,不可偏废术法。如果“术”与“法”的公平客观原则相背离,去“术”以从“法”。
可以说正是当时“法术之士”与“近习”之间这种复杂的斗争促使韩非子对“术”的思想做一个总结;重“术”思想应运而生,然而,用“术”的目的却始终是打击枉法之臣以保护守“法”之臣,从而使国家能够顺利走上“法治”道路术法。
应该指出的是,“术”与“法”在古人从来就不对立术法。《史记》把韩非子与申子并提,《汉书艺文志》在“法家”名下包括韩非子、申子乃至慎子。后二者分别以重“术”和重“势”闻名。由此种分类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法治思想本来就包括“术”和“势”。“术”是法家思想必不可少的部分,是推行法治的必要条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张用“术”的申不害的思想以及主张重“势”的慎到的思想其实同属于法家思想,这应该是古人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所以后来《艺文志》在整理百家思想的时候,很自然地把代表申子“术”的思想与慎子“势”的思想的那些著作归纳到法家思想。
汉代学者对思想的考辨、对著作的分类都是建立在当时和此前人们普遍观念的基础上的术法。以“术”来推行“法治”的思想,对于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来说,显得有些陌生和不可思议,可是,对于古人而言,“术”与“法”在更多的时候是一个类似今天我们所说的方法、手段与百的的关系。不能把他们之间的关系人为地对立起来。
2.“法”与“势”的关系
除了重“术”,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重“势”术法。可是,与“术”的情况一样,“势”治和“法”治并不构成直接的矛盾关系。郭沫若先生在《十批判书》中认为梁启超没有读懂《难势篇》,并且推出自己的论点:韩非子是真正的势治主义者,“而为法治之反面”。《难势篇》郭先生是读懂了,韩非子确实重“势”,可是由此得出:韩非子思想是势治而非法治思想,却是错误的。同样的道理,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韩非子重“势”是与什么相对照而言的,也就是说与什么相比较更强调“势”。我想很难发现韩非子认为“势”重于“法”,为了“势”可以废“法”。重“势”自始至终是与不重“势”的“贤人”之治相比较而言的。
从逻辑上讲,重“势”与重“法”并不矛盾,它只与不“重势”才构成矛盾关系术法。这种推理显得不是很科学。另外,我们从韩非子书中也不会找到以“势”凌“法”的论述,相反,我倒是发现不少论述要求君主约束自己以从“法”,以“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方面的例子在前面的论“法”的作用时的都己经提到,不再赘述。强调“势”的重要,是因为“势”与“术”一样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得不到巩固,我们又何从推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策略呢?
韩非子法治思想中“法”、“术”、“势”是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一个整体术法。韩非子基于对“法”的作用的深刻认识,强烈主张以法治国,主张“法”应当成为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指挥棒。在一个向来没有法治传统,或者说一向是“贤巧”之治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推行法治必然会引起激烈的阶级或一个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斗争。为了达到法治的目的,“术”与“势”都是必要的。可是,“术”与“势”的运用始终不能与“法”冲突抵牾。“法”是始发点也是归宿点,“术”与“势”都为“法”服务。犹如古代战车的两个车轮,“术”与“势”推动着“法”这辆车的前行。让“法”去指挥社会的每一领域每一层次活动。
通过对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在韩非子那里,法家思想的本质是要求依“法”治国,不可在治理民庶、管理官吏、治理国家时要依法办事,就是君主本人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事,用“术”和重“势”都是为了树立和加强依“法”治国的制度术法。用“术”和重“势”在韩非子那里都没有比依“法”治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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