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某品牌共享电动车,违规投放被立案查处:和合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0-12分类:法事浏览:90
点上方" 蓝色字"关注加群
【案情简介】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2022年5月5日,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水东城区电海街道广南路、水东街道凤凰大道、水东街道桥南路摆放有大量车身印有“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合法事。经查,以上共享车辆属某网络有限公司投放经营,该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放“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共计200辆,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2年5月5日,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上述涉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2022年5月6日,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始对本案展开调查,对涉案单位某网络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1份,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3份和采集现场照片3张,并收集了法定代表人李某清身份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刘某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某桔”电单车运营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合法事。
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该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98平方米经营“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和合法事。2022年5月12日,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15.42.7的规定向某网络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某网络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2022年7月25日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某网络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作出1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最后接受处罚,本案全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并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网络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投放经营“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担城市道路”的规定,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15.42.7的规定,裁定某网络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严重,并对其作出1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完全合法合规和合法事。
【典型意义】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市政设施,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城区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功能和合法事。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强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电白政府网)
标签:和合法事
- 法事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