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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管理僧人有一套完整的僧官制度:供僧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7-18分类:符咒浏览:60


导读: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当过和尚,所以在他当了皇帝以后就十分忌讳别人说“秃”甚至是音相近的“土”都比较忌讳,可是即便如此,朱元璋为了他大明王朝的统治,还是制定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

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当过和尚,所以在他当了皇帝以后就十分忌讳别人说“秃”甚至是音相近的“土”都比较忌讳,可是即便如此,朱元璋为了他大明王朝的统治,还是制定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僧人管理制度,形成了明代比较具有特色的僧官制度供僧。

今天我们来看看明朝僧官制度是什么供僧,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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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朝管理僧人的机构

朱元璋也曾经当过和尚,对僧人有深刻的认识,所以他认为佛教可以认为佛教可以“阴翊王度”、“暗助王纲”,反正意思是对我的统治比较有利,于是怎么样管理好僧人也成了稳定统治的一件大事供僧。于是朱元璋为其打下的江山精心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

在开国初期,仿照元朝立“善世院”,统管天下僧尼供僧。史料记载“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给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在朱元璋登基的第一年,就设立的专门管理僧道的机构称之为善世院,并且设置了相应的官职,这些僧官的只要职责是取缔非法僧侣,对一些寺院的主持等任免。

不过在洪武四年罢善世院,到“洪武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僧录司就是明朝专门管理僧侣的专门机构,并且规定“凡有施行诸山,须要众僧官圆坐署押,用印,可有一员不到,不许动用”,同时监督僧众坐禅,并参悟公案,管领教门各类事务;阐教二员,督促修行的人坐禅;讲经二员,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觉义二员,检查约束各山僧人行为不入清规戒律者,绳之以法供僧。”

也就是说僧人们也要接受世俗法律的约束不能,对僧侣实行严格的管理,僧官就如同是世俗的官员,专门管理这些僧侣供僧。

当然了僧录司是管理全国僧侣的最高机构,是中央管辖僧官的机构,在地方上不叫僧录司,可是也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供僧。明代各地方州县均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府有僧纲司,设正副都纲各一员。州有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有僧会司,设僧会一员。僧司衙门设置在地方寺院中,方便办公。 明代十三布政司一百四十多府,均有僧司之设,甚至僧纲司制度推行到了西宁、遵义等藏传佛教地区,僧官也扩展到这一地区。

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明朝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僧官机构网络,任命僧官,管理僧人供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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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僧官任用

僧官机构设立了,没有人管理不行,因此就自然需要人管理,这些人就是僧官了供僧。僧官一方面由朝廷任命,还有一部分是各大寺院的主持等充任。明代僧官选拔的基本准则:一要通经典,二要戒行端洁。相当于从能力和品行两个方面考察。具体由礼部考选,由吏部任命。

洪武二十一年的谕旨说明了僧官选拔的基本条件,“灵谷、天界、能仁、鸡鸣等寺,系京刹大寺,今后缺大住持,务要从寺中选举有德行僧人考试,各通本教,方许著他住持,毋得滥用”供僧。如果京城的大寺院缺少大主持,那要从本寺中选取有德行的僧人,选出来之后,还要给他们考试,这样以后才能选出来主持。这个程序不得不说严格。

对于寺庙住持的选拔工作,由僧录司负责,他们也是僧官制度组成的一部分,基本程序如下:地方僧司推举候选人,经礼部祠祭司、各科道官和僧录司三方考试,通过者由僧司题礼部任命,“各处寺观住持,从本处僧道衙门举保有戒行、老成、谙通经典者,申送本管衙门转申僧道录司考试,中式具申礼部奏闻”供僧。

主持的选拔工作基本上牢牢的控制在朝廷手中,无论是大寺院还是小寺院主持的选拔都需要考试,这些阿咳嗽我会基本上都是有吏部和僧录司等负责,也就是说他们掌管了主持的任用工作供僧。

三、僧官的职能

僧官选拔出来了,总不能什么都不干吧,总要有他们的职责,僧官的职责也有具体的规定,其实这些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僧人的数量,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希望出现更多的僧人,毕竟僧人多了,对于国家的赋税来说并不是好事,朱元璋设置僧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管理这些僧人,然后控制僧人的数量供僧。

不过在规定中自然不会提到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僧人数量,僧官的职责具体可以分为中央僧录司僧官和地方僧官两个方面来讲供僧。

(一)、.僧录司僧官的职责

僧录司一般由八个主要僧官供僧,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

1.左右善世掌管官印,平时由左善世保管,由右善世加封,他们两个一个保管官印,一个负责用印供僧。同时,左善世负责京城寺院的经业教习。

2.左右阐教协助左善世监督僧众,并负责佛经的刊刻印刷供僧。

3.左右讲经负责讲解经义,回答疑难,并负责接风外国僧侣及各方施主供僧。

4.左右觉义负责僧纪戒律的监督,处理犯戒僧尼供僧。僧尼违犯戒律,僧官可自行处分 (二)、地方僧官的职能

地方僧司僧官的重要任务是配合礼部、僧录司做好僧籍的编制制定,和控制僧人数量供僧。这些僧人的僧籍要写上某年某月在那里出家为僧人,恩师是谁,等等都要写上,这些就是地方僧司和僧官的职责。

地方僧司僧官也负有惩罚地方犯罪的僧人的职责,并且负有惩恶扬善的职责,这些都是地方僧官的职责,所以在电视上看到一些逃犯进了寺院,官兵就不敢进去搜,那是胡扯,僧官都饶不了你供僧。

四、僧官制度的特点

其实明朝僧官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些僧官机构和僧官机构都是按照世俗的行政机构和官职设立的,而且这些僧官还有一定的俸禄供僧。按照规定:僧录司各官依品给俸,左右善世正六品,月给米十石;左右阐教从六品,月给米八石;左右讲经正八品,月给米六石五斗;左右觉义从八品,月给米六石。僧纲司都纲从九品,月给米五石。

也就是说僧官其本质上还是官员,由朝廷供养,只不过他们这个官职比较特殊,专门管理僧人而已,而且僧官还专门有专门的服饰,这就和世俗的官吏差不多了供僧。

当然了明朝实行这一套僧官制度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有助于明朝对僧人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明朝的统治供僧。

参考《中国僧官制度史》、《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中国僧官制度研究》

明朝朱元璋佛教元朝法律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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