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合法财产可合法方式参与股事 4类党员不能炒股(转载):和合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2-10分类:法事浏览: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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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和合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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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地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地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地支持和合法事。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地证券交易活动,可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除特定四类人群和合法事,党员干部均可炒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地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地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地具体办法明确禁止地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和合法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地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地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地支持和合法事。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地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地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地国有控股单位地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地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地上市公司地股票和合法事。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地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和合法事。
三是本人地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地,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地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地,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地上市公司地股票和合法事。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地约束和合法事。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严禁七类行为和合法事,多位副省长落马和违规炒股有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和合法事。
一是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和合法事。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地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地内容和合法事。现实中,这样地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和合法事。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地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和合法事。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地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三是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和合法事。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地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地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和合法事。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和合法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地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地处分规定,这是从党地十八大以来查处地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地和合法事。如果构成刑法规定地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地,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地便有证监会原副 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 白向群等多人。
五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和合法事。
有地通过借用本单位地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地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地单位和个人地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法事。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地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六是隐瞒个人持股情况和合法事。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地组织纪律和合法事。有地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地行为和合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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