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吉林市中级法院与蛟河市法院狗咬狗坑害当事人: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我是当事人王巨龙,是吉林省蛟河市燕山润滑油经销处(原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负责人,系个体蛟河符咒法事占卜。1999年10月8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我(被告反诉原告)与徐立忠(原告反诉被告)、追加两个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及其哈尔滨分)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在原一审程序中,原审判长孙志芳依职权查封债务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哈尔滨分,负责人蔺岚)价值30余万元的油品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实施异地扣押,而是逼迫我拿钱供其找小姐进行陪吃陪喝陪舞玩乐活动,为蔺岚转移被查封的油品创造时机,造成被查封的油品灭失,人员脱逃下落不明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2000年10月11日,原审判长孙志芳作出(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判决主文如下:
一,驳回原告徐立忠的诉讼请求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二,第三人蔺岚赔偿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汽车损失费人民币284,500,00元,催款等各种费用人民币3,458,40元,总计287,95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三,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对第二项负连带责任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原告徐立忠负担,反诉费4,510,00元,由第三人蔺岚负担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该判决书却被审判长孙志芳扣押四年之久不送达,在我一再申诉和信访下,该判决书直到2004年5月21日才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恶意剥夺我申请执行的权利,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蛟法发2004第8号文件对原审判长孙志芳作出降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长春《城市晚报》于2004年4月27日以“蛟河‘贪玩’法官惹怒无辜被告”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2005年11月30日吉林《都市新报》以“怒告法官申请国家赔偿”为题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2004年8月30日,我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吉林市中院于2005年4月28日对本案举行了确认听证会。蛟河法院对其所作出的事实承认不讳。
可是,吉林中院确认案件审判长程云海,为掩盖蛟河法院的事实,推卸对我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对蛟河法院的事实依法给予确认蛟河符咒法事占卜。而是在明知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早已下落不明,各方当事人更是对(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无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前提下,公然指鹿为马,混淆颠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私自编造《国家赔偿法》法律条文,对我进行愚弄,强行作出的(2005)吉中法确字第15号决定书;(2005)吉中民监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对蛟河法院事实强行回避;强行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指令原审法院推翻(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同时,又让我到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2005)吉中法确字第15号决定书全文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巨龙,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原吉林省蛟河市燕山润滑油经销处负责人,住蛟河市大同门综合楼13号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委托代理人常化英,女,1934年1月1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市南京街103号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确认申请人王巨龙于2004年8月30日以蛟河法院诉讼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申请人应是蛟河市燕山润滑油经销处,王巨龙不具备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具有下列期限(应是‘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第一款“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的规定,本案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王巨龙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蛟河符咒法事占卜。2005年6月27日
(2005)吉中民监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原审原告徐立忠与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第三人蔺岚、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蛟河符咒法事占卜。经本院审查发现,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蛟河符咒法事占卜。2005年6月27日
2005年12月2日,蛟河法院依照的指令再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然而,早已下落不明的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我本人到庭应诉。
可是,再审案件审判长王亚军拒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在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均无影无踪,只有我(原审被告)到法庭应诉,本案已无法开庭审理的前提下,强行违背事实和法律,闭门造车。于2006年4月16日给我送达了光腚撵狼——胆大不嫌坷碜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全部撤销,作出与原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再审判决。尔后,我被强行逼迫对蛟河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进行上诉。同时亦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蔡彰及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可均无人理睬。
(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主文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第一百八十四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二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撤销本院(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的反诉请求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原审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原审原告徐立忠承担,反诉费4510,00元由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负担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我又被强行逼迫上诉蛟河符咒法事占卜。2006年10月30日,吉林中院再次作出非驴非马的(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继续玩弄法律游戏,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条之规定。再次强行将本案发回蛟河法院进行再审。
(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蛟河符咒法事占卜,住所蛟河市长安路163号
负责人王巨龙,业主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忠,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化学工业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15委5组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住所北京市大兴县芦城芦花路1号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法定代表人谭希志,经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蔺岚,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农林街18号楼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王巨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子堤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具体说明如下:
1,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首部列有“原审第三人蔺岚”,却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写明其年龄、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2,在蛟河市人民法院原一审程序中,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已经对徐立忠、蔺岚及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提出反诉,蛟河市人民法院亦收取了反诉费,本次审理当事人没有变化,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首部却未写明由反诉而引起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全面情况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3,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论理部分承认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在本案中提有反诉,主文第三项亦裁判“驳回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在相应部分写明“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的反诉请求”,并且该判决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也没有写明,缺少一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必须具备的部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另外需要指出:第一,蛟河市人民法院是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的(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当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至2005年6月27日本院作出指令蛟河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裁定长近5年,也无人提出申请再审,蛟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时,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新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蛟河市人民法院却作出与原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如此处理案件,有何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依据,于诉讼程序上是否妥当,存在严重疑问。第二,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论理部分承认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为徐立忠代销的机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却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中关于蔺岚及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赔偿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损失的判决,驳回了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的反诉请求。如此处理本案,对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是否公平、公正,存在严重疑问。
综上所述,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二,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2007年3月19日,蛟河法院又开始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再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可是,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亦是无影无踪,还是只有我一人到法庭参加诉讼。
可是,本次再审案件审判长付绍良(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依然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不按(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实施再审,而是剽窃已被撤销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5月10日强行克隆出与被撤销的判决一致的(2006)蛟民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当日给我进行了送达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我又被强行逼迫上诉至吉林中院,同时亦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根本无人理睬!
(2006)蛟民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主文如下:
一,维持本院(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二,撤销本院(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三,驳回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的反诉请求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原审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原审原告徐立忠负担,反诉费4,510,00元由原审被告蛟河市燕山化工商品经销处负担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2007年8月15日,我询问吉林中院立案庭本案何时能有结论,让我想不到的是,立案庭竟回答我说,立案庭没有我的立案材料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人民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构,是维护公平正义之所在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可是,吉林中院与蛟河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在原审判长孙志芳将其依职权查封的油品为找小姐玩儿而造成灭失;判决书强行扣押四年之久不送达;造成我的287,958,4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基础上,却再接再厉,最后竟玩弄狗咬狗的游戏套路,站到原审两个第三人(债务人)的立场上,硬是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给审没了?请问吉林中院和蛟河法院你们到底拿了两个第三人多少好处?当人民法院对老百姓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何以就可以司法乱作为?何以就提上裤子不认账?
“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以人为本,构筑和谐社会”是共产党的宗旨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可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蛟河市人民法院沆瀣一气,为逃避赔偿责任滥用司法审判职权,置当事人于死地而后快,如此司法滥作为,究竟是人民法院还是土匪流氓?
为讨公道,本案已经经历近十年的诉讼历程,其中辛酸难以言表蛟河符咒法事占卜。今日发帖,实在是被逼无奈,呈请广大法律工作者及广大网友们能对本案给予关注,提供法律援助。谢谢!
附件: 1.(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2.《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
3. 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
4.(2005)吉中法确字第15号决定书
5.(2005)吉中民监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
6.(2005)吉申确字第00062号复议决定书
7.(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8.(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
9.(2006)蛟民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10.蛟法发2004第八号处理审判长孙志芳文件
11.蛟河法院对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我的信访听证会答复意见(2003)
当事人:王巨龙 联系电话:0432—7262691 15943253868
法事类型如下:
01.化解太岁法事; 02.升官晋职法事 ;03.文昌考试法事; 04.偿还阴债法事; 05.开财门补财库; 06.助种生基法事; 07.催子受孕法事;08.开运转运法事;09.催财发财法事;10.化解童子法事;11.化解小人法事;12.小儿平安法事; 13.超度亡灵法事; 14.超度宠物法事; 15.超度婴灵法事;16.祈福许愿法事;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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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咒类型如下:
01.财运符; 02.太岁符; 03. 回心符; 04. 护身符;05. 学业符;06. 开运符; 07. 桃花符; 08. 偏财符; 09 .小人符;10 .事业符;11. 去疾符; 12. 健康符;13. 平安符;14 .和合符;15.定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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