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是执法为民,还是在逼良为“娼”: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1999年10月8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我(被告反诉原告)与徐立忠(原告反诉被告)、追加两个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及其东北分)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在原一审程序中,原审判长孙志芳依职权查封债务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霸王长城高级润滑油东北分)价值30余万元的油品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实施异地扣押,而是逼迫我拿钱供其找小姐进行陪吃陪喝陪舞玩乐活动,为第三人转移被查封的油品创造时机,造成被查封的油品灭失,人员脱逃下落不明蛟河符咒法事占卜。
2000年10月11日,原审判长孙志芳作出(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蛟河符咒法事占卜。然而,却被其扣押四年之久不送达,在我一再申诉和信访下,该判决书直到2004年5月21日才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剥夺我申请执行的权利,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我的应执行款287,958,4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蛟法发2004第8号文件对原审判长孙志芳作出降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长春《城市晚报》于2004年4月27日以“蛟河‘贪玩’法官惹怒无辜被告”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2005年11月30日吉林《都市新报》以“怒告法官申请国家赔偿”为题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2004年8月30日,我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吉林市中院于2005年4月28日对本案举行了确认听证会。蛟河法院对其所作出的事实承认不讳。
可是,吉林中院确认案件审判长程云海,为掩盖蛟河法院的事实,推卸对我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对蛟河法院的事实依法给予确认蛟河符咒法事占卜。而是在明知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早已下落不明,各方当事人更是对(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无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前提下,公然指鹿为马,混淆颠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私自编造《国家赔偿法》法律条文,对我进行愚弄,强行作出的(2005)吉中法确字第15号决定书;(2005)吉中民监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对蛟河法院事实强行回避;强行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指令原审法院推翻(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同时,又让我到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2005年12月2日,蛟河法院依照的指令再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蛟河符咒法事占卜。然而,早已下落不明的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我本人到庭应诉。
可是,再审案件审判长王亚军拒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在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均无影无踪,只有我(原审被告)到法庭应诉,本案已无法开庭审理的前提下,强行违背事实和法律,闭门造车。于2006年4月16日作出光腚撵狼——胆大不嫌坷碜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全部撤销,做出与原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再审判决。尔后,我被强行逼迫对蛟河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进行上诉。同时亦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蔡彰及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可均无人理睬。
2006年10月30日,吉林中院再次作出非驴非马的(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继续玩弄法律游戏,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条之规定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再次强行将本案发回蛟河法院进行再审。
2007年3月19日,蛟河法院又开始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再审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可是,原审原告、原审两个第三人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亦是无影无踪,还是只有我一人到法庭参加诉讼。
可是,本次再审案件审判长付绍良(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依然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不按(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实施再审,而是剽窃已被撤销的(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5月10日强行克隆出与被撤销的判决一致的(2006)蛟民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当日给我进行了送达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我又被强行逼迫上诉至吉林中院,同时亦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根本无人理睬!
2007年8月15日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我询问吉林中院立案庭本案何时能有结论,让我想不到的是,立案庭竟回答我说,我的案件无法立案,我在今年6月13日再次发给他们的立案相关法律文书没受到,每次发送相关材料均是特快专递,收不到材料,岂不是隔夜上坟蒙鬼?
人民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构,是维护公平正义之所在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可是,吉林中院与蛟河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在原审判长孙志芳将其依职权查封的油品为找小姐玩儿而造成灭失;判决书强行扣押四年之久不送达;造成我的287,958,4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基础上,却再接再厉,最后竟站到原审第三人(债务人)的立场上,硬是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给审没了?当法院对老百姓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何以就可以司法乱作为?何以就可以玩弄游戏套路进行抵赖?这还是不是人民法院?公信力又何在?
“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以人为本,构筑和谐社会”是党的方针和政策,是社会稳定百姓安康的核心要素蛟河符咒法事占卜。吉林中院与蛟河法院何以与之背道而驰?究竟是在执法为民,还是在逼良为“娼”?
为讨公道,本案已经经历近十年的诉讼历程,其中辛酸难以言表蛟河符咒法事占卜。今日发帖,实在是被逼无奈,呈请广大法律工作者及广大网友们能对本案给予关注,提供法律援助。谢谢!
附件: 1.(1999)蛟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2.《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
3.《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
4.(2005)吉中法确字第15号决定书
5.(2005)吉中民监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
6.(2005)吉申确字第00062号复议决定书
7.(2005)蛟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8.(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
9.(2006)蛟民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10.蛟法发2004第八号处理审判长孙志芳文件
11.蛟河法院对蛟河符咒法事占卜我的信访听证会答复意见(2003)
当事人:王巨龙 联系电话:0432—7262691 15943253868
2007年8月18日
法事类型如下:
01.化解太岁法事; 02.升官晋职法事 ;03.文昌考试法事; 04.偿还阴债法事; 05.开财门补财库; 06.助种生基法事; 07.催子受孕法事;08.开运转运法事;09.催财发财法事;10.化解童子法事;11.化解小人法事;12.小儿平安法事; 13.超度亡灵法事; 14.超度宠物法事; 15.超度婴灵法事;16.祈福许愿法事;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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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咒类型如下:
01.财运符; 02.太岁符; 03. 回心符; 04. 护身符;05. 学业符;06. 开运符; 07. 桃花符; 08. 偏财符; 09 .小人符;10 .事业符;11. 去疾符; 12. 健康符;13. 平安符;14 .和合符;15.定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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