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法官你们的做法给中卫人脸上蒙羞了:中卫做法事
2011年12月26日,雷某(无业)个人分四次借焦军410000元,(已付10000元)期限届满,雷某未及时偿还,2012年7月31日起诉至贵院,经审理,贵院作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焦军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雷某说明用抵押给焦军的位于中卫市城区文萃南街中鹏2号楼的公寓(楼房)偿还其借款,焦军本人否认用此房作抵押中卫做法事。执行法官刘国泰也不允许雷某谈房子只谈钱,公寓房屋产权确属雷某本人,由承诺书和2012年11月2日(2012)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证实。2012年12月2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将积极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雷某司法拘留15日;2013年9月3日、9月18日将被执行人谢某连续没有间断两次被司法拘留长达30天,且2013年9月3日对谢某执行拘留时法院开出的拘留证(2013沙拘字第99号)并没填写拘留日期,没填写拘留日期的拘留证是合法的吗?也被法院用来实施法律效力吗?这不是在随意践踏人权吗?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谢某罚款10000元;拘留期间,正值被执行人谢某单位改制,被执行人谢某被裁员。
2013年11月11日申请人焦军伙同他人将被执行人雷某、谢某的必备的住宅楼房用电焊封死,报案后中卫市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传唤侵害人焦军,笔录做完,侵害人焦军当晚被放走;中卫市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将被执行人谢某交给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两名执行法官刘国泰和孙永清,被执行人谢某被带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在申请人焦军父亲焦守贵(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的要求下,一定要被执行人缴纳现金,被执行人交出了仅有的400元现金;被执行人恳请回去与丈夫商量,执行法官孙永清说,不交30000元,我们无法向申请人焦军的父亲交代;当时,申请人焦军在不同场合多次承认中卫市城区文萃南街中鹏2号楼的公寓(楼房)房屋产权确属雷某、谢某本人中卫做法事。可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却不把此公寓作为执行财产,有意的将两位被执行人拘留,特别是被执行人谢某被变相司法拘留长达30天,使被执行人雷某、谢某声誉、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能执行却又不执行变相执行的作法,是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违背了民事经济法律的精神,违法、犯罪;不能是解决了执行案件,又带出了其他重大矛盾;国家不断的完善法律,就是要求司法部门有法可依,文明执行,眼前的案件就是一边倒,执行中一味的要现金,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有房产应当执行其房产,达到执行的目的。因此,作为被执行人我积极配合贵院执行,可不能既执行我的财产又要司法拘留。国家讲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以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也避免不和谐事情发生。现在又变相的连续司法拘留,更加违法,导致矛盾加剧,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都不愿看到和发生的事情,请及时纠正,避免流血的发生,民转刑。
2013年11月16日雷某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民行科对此案件进行了投诉,民行科科长陆昊受理了此案,经过半个月的等待陆科长给的答复是法院说了别再投诉了,若再投诉此案就按拒不执行罪交由公安逮捕并判刑中卫做法事。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啊!执法人员官官相护把人要往死里逼,其实雷某虽给焦军打了借条,可并未拿其一分钱,雷某只是做为中间人想间接捞些好处吧了,用钱的人和焦军也认识,并且是三对面做的手续。即便如此,因雷某向焦军打了借条,上当也好,受骗也罢,雷某都积极承诺还款,答应用房抵押,并且该房子的手续自2012年元月份就在焦军手上,可刚一开始焦军打通法官想把雷某的房子占为己有,不答应拿房做抵押,坚持要现金,雷某无现金偿还法院便对雷某实施了拘留,此案托到现在根源就在以房抵款上,若刚一开始,法院就承认雷某用来抵款的房子是雷某的,此案就早已了结,现在法院看此案无法执行了,又承认房子是雷某的了,可又反过来说是雷某在过去的一年中还没还款。现在法律就在法官的嘴里说,法官想怎样就怎样,根本不讲一点原则,这样的政府不把人逼死,就会把人逼疯,债务事小,政府工作人员拿权压人事大,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民转刑也就顺理成章了,恳请上一级父母官能够为民做主,为民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