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福建省泉州市教育局的越权滥罚刻不容缓(3):泉州市超度法事
《教育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㈢……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泉州市超度法事。据此,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初中毕业证书,是初中学生不容剥夺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受教育权的一个标志和体现。该局对“一没”学生处以三年后“不能取得初中毕业证书”,显属滥施处罚。
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然而:(1)现被泉州市教育局“一没四禁”的前两所民校的相当部分学生,2007年5月27日当晚还参加了第三所民校亦即现代中学同属“公然”的“大规模”招生考试泉州市超度法事。泉州市教育局不知何故不同样通报?不同样宣布该校的考试招生也无效?不同样对该校也强制实行电脑派位?(2)《泉教综[2007]10通报》,在通报批评两民校之外,明确“并视事态的发展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之后的强制性电脑派位,两民校拒绝参加。紧接着,该局“发现两学校还在通知学生家长缴费”、并且是“超标准收费”、“是严重的违规收费”。再者,《泉教中(2007)12号意见》核定两民校当年初中招生人数合计1400人。《泉教中[2007]37号通知》、《泉教中[2007]39号通知》显示两民校实招合计2076人。对照这三份文件可见两民校合计超收676人。时至今日,未见“超标准收费”被制止,未见超核定规模招生被处理,惟见该局以泉教综(2009)1号文给两民校下的最终结论:“今后如再违规招生,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下不为例。
泉州市的近千个孩子被越权滥罚、剥夺平等受教育权,几近两年泉州市超度法事。此重大违法事件的受害者之众,波及面之广,可谓全国之最。然而,长期以来,不仅近千个孩子被越权滥罚,而且,对近千个孩子的越权滥罚,竟被用以替代对民校资方的处罚。泉州市教育局近期对“一没四禁”的“妥善解决”,变味成对两民校网开一面,唯独对近千个孩子及其家庭绝不撒手。这种做法,不是缓和而是激化社会矛盾,令已被折腾近两年的近千个孩子及其家庭再度失望。上述涉及近千家庭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若得不到依法、及时、真正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何谈起?我们强烈要求维权,强烈呼吁尽早纠正泉州市教育局的错误做法,取消“一没四禁”,还我们的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以真正妥善解决这一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泉州实验中学、泉州外国语中学
初二年段学生家长
二零零九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