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严重超期审案,一句话黑暗加腐败!: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我们作为原告秦皇岛市超度法事,最应该说的一句话就是在我们无数次前去海港区公安分局索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终得不到给付的情况下,我们只有依据“解除拘留证明书”进行了立案!对此,明知被告海港区公安分局的权利一直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应该说法律是百姓的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坚信法院——今天的庭审;被告海港区公安分局给四原告罗织的莫须有的罪名极其枉法的10天的拘留,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审理与判决的!!下面是我们的辩护意见也是我们的质证意见:
一、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询问笔录”涉嫌了多处造假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造假一:被告的属下公安干警温江、罗冰,2012年11月7日1时40分至2012年11月7日2是30分的“询问笔录”,是在原告还没有到达秦皇岛市的情况下,“ 询问笔录”就提前的产生了,其理由2012年11月6日晚22时20分是被告记录的报案的时间、北京旅馆的被窝里对原告们实施抓捕时间是1个多小时的时间,由北京返回秦皇岛市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也得需要2个多小时的时间,加之途中晕车下车呕吐,押解原告的警察到香河全体下车上厕所耽误的时间秦皇岛市超度法事。故依此计算下来,这几个时间加在一起就得将近4个多小时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询问笔录” 2012年11月7日1时40分 至 2012年11月7日2时30分这个时间,原告的我们还在途中行驶着,试问;被告的“询问笔录”怎么可能在原告还没有到达秦皇岛市的时候就阐生了呢?何况我们手中还拿着110报警(3时51分50秒)以及多个报警电话记录单为证。试问仅仅一个“询问笔录”被告都不择手段的造假,那么被告又有什么样的假不敢造呢?
造假二:本案原告身份证上的住址明明写的是;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里10栋30号秦皇岛市超度法事,也就是说我的户口所在地10栋30号楼只有四个门根本就没有五个门,可是本案的被告公安干警温江、罗冰等二人居然整出了五个门:10-5-503号,应该说30号与被告编造的503号上下可相差了473个数字,连门牌号被告都如此般的胡编烂造,可想而知被告又有什么样的假不敢整呢?
造假三:本案原告是于2012年11月4日下午14点46分,由滦县乘坐510次列车去的北京,应该说到达北京站的时间为17点19分,对此,原告有:2012年11月4日510次列车火车票为证!可是被告却在“询问笔录”中(第13页至15页)居然给歪曲篡改成了“2012年11月4日下午,我坐从秦皇岛到北京的始发列车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中午12点多到北京”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的是;下午14点46分的火车票,怎么可能中午12点多就提前的到北京了呢?应该说这个时间中午12点多,我还正在滦县火车站一个饭店里吃饭呢,即使我坐火箭有孙悟空的分身术也赶不到北京?从中不难看出被告海港区公安分局造假的手段已经到了疯狂地步。
造假四:可以肯定的讲;原告的我根本就没有与任何人形成过任何形式的“询问笔录”,其主要原因在我们到达秦皇岛市海阳黑监狱下车时,由于久坐造成了我双腿麻木下车时动作比较缓慢,当时被告属下的警察董红星气势汹汹的冲到车前,连拉带打的反扭着我的左胳膊野蛮的把我撕扯下车,不可造成了我胸闷气短无法呼吸喘气,还引发了我的心胀病发作,由于黑监狱里没有心胀病的急救药,当时一位警察大声的喊着:“谁的手里有救心丸”,之后本案的原告王来富听到警察的喊声跑进关押我的房间给我吃了8粒救心丸, 应该说当时我的生命是处在十分危险情况下,根本就无法与任何人形成任何形式的“询问笔录”,可是我们的被告就能够就一手炮制出了驴唇不对马嘴、谎言连篇的“询问笔录”,不可编织出了“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字句,还在“询问笔录”的首页画上了原告“张桂珍”的签名,(对此造假的签名;我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最后不可整出了向其宣读、居然又编造整出了原告 拒绝签字4个字,对此再次的重申,原告的我根本就没有与任何人形成过任何形式的“询问笔录”秦皇岛市超度法事。不管怎么说“询问笔录”人为造假的签名;永远的留下了肮脏、龌蹉、最最可耻一笔!应该说谎言是永远站不住脚的,铁的证据;现场的视频录音录像的——数码鹰,是能够给予最有力的回答的!
二:被告“行政讼诉答辩状”整篇充满了造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适用的法律错误,更是十足的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1)被告的“行政讼诉答辩状”明明确确的写着:“2012年11月4日,张桂珍、马凤霞、王来富、张振忠等四人去北京上访”,既然被告已经承认了我们是去北京上访,就已经排除了本案四原告: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负案在逃人员,更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对此,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中的“受案登记表、行政拘留审批表第、电话查询记录都已经明确的证明了这一点!试问被告;我们只不过是例行正常上访登记的上访人而已,从来都没有过任何的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被告非要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百里迢迢的跨越管辖权,疯狂的追到原告北京旅馆睡觉的被窝里,熟视无睹的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对原告进行诬陷、抓捕、拘留秦皇岛市超度法事。退一万步来讲的话,既使本案的原告在北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也轮不到没有管辖权的百里之外的被告来查获、抓捕、拘留吧?对此,应该说依法例行的上访登记,是《宪法》赋予给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权利;更何况中共中央的政策精神 “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难道说只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小小的上访人,我们依法上访的合法权利!公权力机关的被告;就应该如此般的、野蛮的、剥夺与践踏吗?
(2)被告的“行政讼诉答辩状”不难看出;执政人性化的理念已经被扭曲;执政的良心已经被泯灭;执政的公德早已经被沦丧!真的想不到拿着百姓纳税钱的人民警察,居然为了区区的政绩,不惜穷尽一切违法的手段如此般的整出了若干个海港镇政府官员的证人 !应该说这些所谓的海港镇政府官员的证人,不可与被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也是打着稳控的旗号、为了政绩、仕途,达标“零上访”,不可成了围追、堵截、打击报复上访人的共同体,更是上欺下骗造假的高手秦皇岛市超度法事。别忘了造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北京旅馆的被窝里,抓捕原告现场的视频录音录像的数码鹰是可以还原一切的事实与真相的!今天我们政府官员居然敢灭着良心来作伪证;对此,为什么就不敢站出来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呢?试问;我们的房子被暴力拆迁之时;我们的院内“二级批文”不给算平米之时,作为直接隶属管辖权的海港镇政府你们在哪里?2009年津秦铁路客运专线征收了原告姐姐家490多平米的房子,巨额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被贪污、被截留而分文得不到给付之时,作为直接隶属管辖权的海港镇政府的官员你们却又躲到了哪里?应该说是海港镇政府的推诿、踢皮球;是海港镇政府的猫腻、潜规则;是海港镇政府的贪腐、利令智昏;才导致了原告的问题不可得不到解决,更应该说是海港镇政府给本案的原告逼迫上了慢慢的上访路。试问;如此般的海港镇政府官员的做证;到底是共同策划、共同造假、共同打击报复、镇压拘留上访人的同伙还是共同参与的帮凶?
对此秦皇岛市超度法事,前段时间无论是网上、电视上、还是报纸上曝光的 浙江省特大叔侄10年冤狱强奸案,获得多项殊荣的刑侦大队长聂海芬,不就是利用牢头狱霸袁连芳威逼、恐吓、殴打、刑讯逼供等卑鄙的手段,愣把两个无辜的叔侄二人活生生的屈打成招整成了10年的冤狱强奸铁案吗?具体到本案尽管性质的不同,可被告海港区公安局与海港镇政府互间造假、包庇、陷害、作伪证的卑鄙的手段,与浙江省特大叔侄10年冤狱强奸案又有什么样的本质上的区别吗?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了公权力的威逼恐吓、侵犯人权;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径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3)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引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秦皇岛市超度法事。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条法规;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被告公安分局却偏偏的生搬硬套、曲解、亵渎了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界定,对此应该说在法律的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是指三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对此三点与原告都不搭边,那么,对原告来讲又何谈居住地的管辖和适用呢?应该说违法犯罪必须具有事实;被告终究不能为了零上访 、政绩、仕途,而给原告罗织罪名扣帽子吧?别忘了2012年11月6日的夜晚,原告可是在北京市开阳里小区旅馆被窝里睡觉,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违法的犯罪行为,对此被告提交法院的《证据目录》“受案登记表、行政拘留审批表、电话查询记录 都已经明确的的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被告非要生搬硬套、曲解、亵渎 居住地、管辖适用的条款呢?无非就是为了利用本条款,疯狂的打击迫害、报复整治、罗织罪名关押拘留上访人而已!如果说连被窝里睡觉都能够被扣上违法犯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的帽子,那么在座的各位又有谁能够逃脱不被打击报复、关押拘留的命运呢?
(4)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治安处罚法》第82条、83条的规定于11月6日22时对张桂珍等进行了口头传唤,并带至海港公安分局进行审查,仅此一点,被告就已经彻头彻尾的、暴露无疑的、不着边际的、枉法透顶的造假已经再现的淋漓尽致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首先应该说2012年11月6日22时这个时间,本案的原告还在北京市开阳里小区旅馆的被窝里睡觉呢;对此,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中的第一页“受案登记表”明确的记录着报案的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22时22分,被告两个证人赵奎、肖如柏 “询问笔录”也都分别的记录着;2012年11月6日22时去原告旅馆的时间, “证据目录”的“情况说明”也明确的记录着2012年11月6日22时许的时间秦皇岛市超度法事。试问被告;明明本案的原告在2012年11月6日22时这个时间,根本就没有离开北京市开阳小区的旅馆呢?可我们的被告居然能够把远在北京的原告们神奇般的就给整到了秦皇岛市了呢?同时又整出了对张桂珍等原告进行了口头传唤造假的文字记录。最后再一次的凭空造假,捏造出把原告们带至海港分局进行了审查的枉法事实。真的不敢想象;被告在办案的过程中造假的笔下;不知整出了多少不冤假错案,对此应该说被告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穷尽一切手段自编 、自演、自导的造假的闹剧,堪比我国天宫神十上天还要让世人倍感震惊!
(5)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 引用《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之规定,给予张桂珍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秦皇岛市超度法事。不可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曲解、亵渎、挑战与践踏!仅此50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试问被告;何为政府决定?何为政府命令?何为紧急状态?是战争还是国难?是非典还是重大疫情?是地震还是洪水频临的险情?应该说秦皇岛市2012年根本就没有出现过任何险情,相对而言也就谈不到“决定”与“命令”。迄今为止无论从电视、广播、还是报纸上,本案的原告始终没有看到过秦皇岛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不允许进京正常上访登记”的一个字的决定与命令!为什么我们的被告非要生搬硬套、曲解、亵渎50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原告依法维权非要整成违背政府的决定;依法申诉、控告整成了违背政府的命令;最后还把原告例行的“正常的”上访登记;视为恐怖分子追到北京的旅馆原告睡觉的被窝里进行围追堵截、应该说被告这种打击报复、关押拘留的行为,不可是对法律的挑战;更是对原告合法权利藐视与践踏!
(6)被告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所引用的《治安处罚法》50条第2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规定,试问;究竟何为阻碍执行职务罪?对此,别忘了2012年11月6日的夜晚,原告可是在北京市开阳里小区的一家旅馆里睡觉,一不是国家机关办公的场所,二不是市政府出台禁止的“非正常上访”的天安门广场,三不是中南海国家领导人的住地、四更不是外国大使馆驻地秦皇岛市超度法事。怎么被窝里睡觉的原告却被扣上了“阻碍执行职务”罪的帽子了呢?对此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行政拘留审批表、电话查询记录;都已经充分的证明了本案的原告是没任何的违法记录的!何来查货、何来抓捕、何来拘留?本来就是被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管辖的程序规定,更侵犯了原告依《宪法》第38条、第39条居住的合法的权利!
应该说被告的询问笔录、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全部|的造假,肆无忌惮秦皇岛市超度法事。不然怎么会时至今日,原告都一直都无法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呢?很显然,被告完全彻底的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97条规定,对此,连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无数次的索要一直都无法获得,那么,又何谈被告“公安行政处罚笔录的告知呢”?对此,到底是谁在上欺下骗?是谁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谁在违法侵权?是谁在编造弥天的谎言?只有让铁的证据;现场的视频录音录像的数码鹰来回充分的、证明、再现还原一切的事实与真相!
综上所述秦皇岛市超度法事,坚信法院能够独立司法,不畏权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最后而给予公正判决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桂珍、马凤霞、王来富、张振忠秦皇岛市超度法事。
2014年1月16日
手机号码:13785939680、13383653392、15930597579、13180278849秦皇岛市超度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