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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市人民法院“包青天”,制造惊天动地------大搬迁:辛集市超度法事

栏目: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 时间:2022-11-10 13:41:31
  河北辛集市人民法院“包青天”辛集市超度法事,制造惊天动地------大搬迁   -------记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等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不惜涉嫌渎职犯罪事实   首先感谢您对我案的关注辛集市超度法事。   我方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您反映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立勇、执行员王占豪3人严重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一事辛集市超度法事。希望通过贵媒体的力量给予舆论支持,督促其纠正错误、执行回转。   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立勇及执行员王占豪在我案抗诉再审期间,拒不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辛集市人民法院“包青天”辛集市超度法事,制造惊天动地------大搬迁

  -------记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等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不惜涉嫌渎职犯罪事实

  首先感谢您对我案的关注辛集市超度法事。

  我方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您反映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立勇、执行员王占豪3人严重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一事辛集市超度法事。希望通过贵媒体的力量给予舆论支持,督促其纠正错误、执行回转。

  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立勇及执行员王占豪在我案抗诉再审期间,拒不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违法将我方价值将近3000多万元的土地、房产过户并强制搬迁,造成停工停产,损失惨重,从2012年7月2日过户后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我方多次找其索要过户11项手续,可其拒不提供,一意违法执行辛集市超度法事。

  我方财产究竟拍卖了多少钱、何时过户给对方、拍卖款都分给了谁等问题辛集市超度法事,辛集市人民法院拒不出具手续告知我方,并且强制违法执行,令人怀疑其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

  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立勇、执行员王占豪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其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形象,触犯法律尊严辛集市超度法事。请求贵领导给予关注和帮助,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具体情况详见反映材料附后。

  非常感谢辛集市超度法事!

  辛集市泰宝金属有限公司 张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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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5日

  反 映 材 料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好:

  我辛集市泰宝金属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金利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辛民初字第20179号),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辛集市超度法事。因其在执行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我方坚决不服,特此举报辛集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浩、副院长谢力勇、执行员王占豪,因其作为司法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第399条之规定,涉嫌渎职,故请求依法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执行员王占豪

  1. 王占豪收到再审裁定后,不及时通知房产土地部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我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辛集市超度法事。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三款之规定。

  ①2012年6月18日,我方同时收到辛集市人民法院再审通知书及辛集市人民法院转交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5日出具的责令辛集市人民法院再审的通知书辛集市超度法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裁定书第二条明确规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执行员王占豪严重不负责任,2012年6月18日收到再审裁定后15天都不去通知房产、土地部门,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辛集市超度法事。致使我方价值将近3000万元的财产于2012年7月2日被违法过户给他人(要求辛集市人民法院出具房产土地部门出具的过户回执,并加盖辛集市人民法院的公章),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从而触犯了《刑法》第九章第399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占豪已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②执行员王占豪2012年 6月18日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后,拒不执行此裁定中第二条之规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辛集市超度法事。2012年7月30日还在分发拍卖款(后附分发给河北一集信用社的还款证明),从而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三款之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我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王占豪已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 2011年11月11日拍卖成交,约定7日内950万元拍卖款到账,买受人是否按时足额到帐,请出示法院盖章的到账银行 凭证辛集市超度法事。我方为此找王占豪索要多次,可其拒不出具,使人怀疑是否足额、按期到账。如未足额、按期到账则拍卖无效,其过户,分发拍卖款,强制执行更是违法。从而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二、四款之规定,王占豪则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枉法仲裁罪。

  二、本案主管副院长谢力勇、执行员王占豪

  1. 2012年6月18日,我司收到辛集市人民法院再审通知及其转来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时,即得知当时拍卖已进行,可还未过户辛集市超度法事。2012年10月8日,我方才得知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偷偷将我方财产过户后,向王占豪索要过户相关手续,王占豪从11:30——12:30找了一个多小时,最后称卷宗里没有,居然打了一个白条,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产、土地部门,要求过户(并说明是由副院长谢力勇签字、王占豪具体办理的),可究竟几月几日过的户王占豪称不知道。

  2012年5月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出具手续给房产部门,要求过户,2012年7员2日房产土地部门才正式过户,(我方到房产土地部门询问得知)从出具过户手续到正式过户,时间相隔两个月之久,因此我方认为此协助执行通知书落款日期有故意前提之嫌,请求司法鉴定真正签字日期辛集市超度法事。如经查实属造假,则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四款之规定: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定,谢力勇、王占豪则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枉法仲裁罪。

  三、院长陈浩

  1. 我方自2012年10月6日发现王占豪于2012年7月2日偷瞒我方违法过户后,多次向陈浩院长反映王占豪违法事实,并请辛集市市长巴利凯(2012年12月25日,我们反映给巴利凯市长、聂英武书记,他们非常重视,当即批转辛集市政法委书记李智勇并转院长陈浩,并给我方回电话告知)、辛集市统战部李铁明、张彦明副部长、辛集市民建刘信朋主委多次向陈浩院长索要过户的11项手续,反映其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接访工作组〕两次出具执行回转函,要求辛集市人民法院给予答复辛集市超度法事。可陈浩院长推三诿四,拒不提供,包庇纵容王占豪庭长继续违法执行,从而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院长陈浩则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2. 我方从2012年10月6日索要过户11项手续至今,王占豪、陈浩都拒不出具,互相推诿,并于2012年12月裁定中止再审、恢复执行,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7日连续五天强制我方搬迁(由院长陈浩签字,王占豪具体执行),王占豪带领十多名法警及二十多名民工,动用十几辆三轮、拖拉机拉了5天,共拉了40多车原材料及设备等,把我公司清洗一空,造成停工停产,损失巨大辛集市超度法事。其土匪般恶行,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我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院长陈浩、执行员王占豪则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综上辛集市超度法事,对于辛集市人民法院以上三人的犯罪行为,我方坚决不服!并请求如下:

  1. 请求查明以上事实,追究陈浩、谢力勇、王占豪的法律责任,将他们绳之以法辛集市超度法事。

  2. 请求执行回转,恢复我方名下房产土地辛集市超度法事。

  3.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赔偿辛集市超度法事。

  后附一: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辛集市超度法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辛集市超度法事。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辛集市超度法事。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辛集市超度法事。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辛集市超度法事。

  后附二:

  《国家赔偿法》

  【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辛集市超度法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后附三:

  1. 王占豪打的过户证明

  2.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3. 辛集市人民法院再审通知书

  4. 分发给河北一集信用社拍卖款的证明

  5. 过户相关手续11项

  6. 违法过户时间表

  反映人:辛集市泰宝金属有限公司 张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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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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