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享有法事活动收入权利,误工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1-01分类:符咒浏览:309
前言:近期,南京玄奘寺供奉战犯牌位的热点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法事。如果寺庙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主张误工费损失?本期推送案例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原则上实行自办自养,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教务活动受法律保护并享有相关权利。交通事故受害人虽系宗教教职人员,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法事活动收入的权利,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某波与孙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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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法事,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2730号
二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284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9时40分,孙某林驾驶皖M×××小型轿车在天长市X101线20KM+800M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借道通行的过程中,与X101线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陆某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陆某波受伤法事。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波无责任。
陆某波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手第5指皮肤擦伤法事。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波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锁骨中段骨折,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陆某波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皖M×××小型轿车在人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事。
陆某波1999年6月19日在天长东胜寺剃度出家,法名释某玮,现为该寺十戒僧人法事。
展开全文
陆某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180.47元法事。
法院裁判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陆某波主张的误工损失如何认定问题法事。陆某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103元/天计算。误工费共计12360元(120天×103元/天)。故作出(2020)皖118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人保滁州分公司赔偿陆某波120369.47元、返还孙某林207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滁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法事。理由如下:陆某波不能举证其合理误工损失,原审认定误工费适用法律错误。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原则上实行自办自养,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教务活动受法律保护并享有相关权利法事。陆某波虽系宗教教职人员,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法事活动收入的权利,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陆某波未能提供固定收入的证据,也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一审提交的东胜寺有关其月收入6000-6500元的收入证明,缺乏资金流水或交付凭证佐证,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陆某波的误工损失可参照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472元/年计算,原审参照安徽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年计算,并未加重上诉人的负担,本院予以确认。故作出(2020)皖11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宗教事务条例(2017)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法事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法事,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法事。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法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法事。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法事。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法事。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研(2011)40号)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德中请〔2011〕1号《关于出家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收悉法事。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其户籍地确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法事。可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专职宗教教职人员、城镇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扶养义务,不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而免除法事。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确有被扶养人需要扶养,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平等保护法事。如经审理查明,宗教教职人员确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复
——选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资料》(2011年第12辑)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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