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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未必要“子还”:官非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0-11分类:法事浏览:95


导读:“父债子还”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父债子还”是古代债务关系中的一项通则,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官非法事。有人因此批判传统的法律文化漠视子女的独立性,将他们当成了父亲...

“父债子还”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父债子还”是古代债务关系中的一项通则,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官非法事。有人因此批判传统的法律文化漠视子女的独立性,将他们当成了父亲的附庸;可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认为“子还父债”恰恰反映了中国人讲诚信的传统美德。

可是,如此臧否的人未必知道,传统中华法系中实际上并无“父债子还”的规定,宋朝的立法还否决了“父债子还”的有效性,直到明清时,法律才承认“父债子还”官非法事。当然,“父债子还”作为民间习惯法出现的历史,则相当早,从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文书,便可以看到“若身东西没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之类的文词,意思是说:若借款人身故,债务将由他的妻儿、继承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可这一“子还父债”的合同条款,应该只是私人间的约定,因为查唐朝法律,并无“子还父债”的规定,法律只是要求债务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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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让我对“父债子还”在传统社会里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的,是宋人钱观复的墓志铭,里面有一个细节是这么说:“初,朝议公(钱观复之父钱衍)尝称债于人,至三百万官非法事。晚岁赀产耗,无以偿,忧见于色。君(即钱观复)窃诣子钱家,以己名就易劵,别示必偿,朝议意乃安。”这段记载说的是,北宋末南宋初,有一位叫钱衍的苏州人向“子钱家”(高利贷商人)借了3000贯钱,晚年因为家中开销过大,偿还不了债务,很是忧虑。他的儿子钱观复得知后,悄悄找到“子钱家”,将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换成自己的名字,然后回家告诉父亲,这笔债务由他来偿还。钱衍这才安下心来。

看这个故事时,我心想:如果宋代有“父债子偿”的法律义务,钱观复应该不用跑到“子钱家”那里重订合同,因为这显然是多此一举官非法事。反过来说,如果儿子没有偿还父债的法律责任,重订合同就是必要的程序了。

可,如果没有查宋朝法律,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父债子还并非法律义务”官非法事。中国传统民商法发展到宋朝时,已经相当发达了,不可法律中有专门的“理欠”立法(相当于《债务法》),政府居然还成立了“理欠司”(相当于债务清偿执行局)。查《宋刑统•公私债务门》与《庆元条法事类•出举债负/理欠》,我找到了两个比较有意思的条款:“理欠令:诸欠官物有欺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

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知道:在宋代,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恶意欠债不还,将以其财产清偿;如果资不抵债,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赎人);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则按程序“除放”债务,债务至此宣告结束;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其债务也随之消灭;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可已受过处理、财产已经清偿,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官非法事。换言之,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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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绍熙年间,民间有人拖欠官债,已经用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资产清偿,可资不抵债,有关部门勒令债务人的亲戚填还官非法事。朝廷针对这一现象,发布法令,禁止政府部门向债务人亲属索债:“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我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里还看到一则更富有现代性的债务清偿条款:“诸欠人纳尽家资,已经官释放后别置到财产者,不在陈告之限官非法事。”这里的“不在陈告之限”,意为不列入诉讼的范围。整个立法条款的意思是:债务人以其所有资产清偿债务,尽管资不抵债,可已按程序宣告债务消灭,之后债务人若因种种原因别置到财产,债权人不能因此起诉他,向他再索债。这一立法,是不是有点接近简约版的“个人破产法”?

现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根据宋朝的债务立法,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法律主体,只有债务人本人以及担保人,其他人无此义务官非法事。一项债务的清偿顺序大体上是这样的:

1)债务人本人为第一清偿责任人官非法事,如果他欠债不还或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2)如果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官非法事,将由官方清算债务人名下财产,以其财产偿还债务;

3)不足部分官非法事,以担保人的财产抵债;

4)债务关系至此消灭官非法事,不管债务是不是已经完全还清;

5)债务人之后若获得新的财务,将不需要抵债官非法事。也就是说,宋朝法律并不承认“父债子还”的约束力。

不过,有证据显示,至迟在明清时期,“父债子还”的民间习惯已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官非法事。明代判词集《廉明公案》收录的一则判决书说:“父债子还,律有定例。”清代的樊山判词也提到:“俗语云:‘欠债换钱’,又云:‘父债子还’,乃是一定之理。”可知当时的法官在裁决债务纠纷时,一般都会认可“父债子还”的习惯法。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则清末光绪年间的债务诉讼判决文:“黄知高之父新春,实有契借吴漳发银洋三十元,并货钱二十余千,无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属寒苦,断将利银减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还银四十元,作为清账,具结完案官非法事。此谕。”被告人黄知高被法官判拆违家产偿还父亲的欠债,尽管他本人的生活可以用“寒苦”相形容。如果这一诉讼案发生在宋代,我相信,宋朝法官会根据“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的立法,将黄知高之父的债务“除放”掉。

如此说来,宋朝的债务立法可能更具现代性,而明清时期的债务立法反而恢复了一部分中世纪色彩官非法事。

本文摘自官非法事我的最新书《大宋之法》:

目录如下:

自序

“包青天”与“潘金莲”

第一辑 法理篇

1、“人命至重官非法事,是以圣贤重之”

2、刑罚归刑罚官非法事,人道归人道

3、为什么国王不能兼任大法官官非法事?

4、“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5、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6、一位公正的法官为什么受到“围攻”官非法事?

7、法官需要服从的官非法事,只有头顶的三尺法与内心的良知

8、宋朝台谏官的司法审查权

9、“乌台诗案”的另一面

10、宋人断案是“卡迪司法”吗官非法事?

11、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有什么不同官非法事?

12、路见不平一声吼官非法事,该出手时就出手

13、私闯民宅官非法事,后果自负

14、宋代为什么会盛行“民告官”之风官非法事?

15、“官告民”的法治意义

16、为什么君主不能当被告官非法事?

第二辑 制度篇

1、开封府中没有公孙策

2、每一个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3、今日之法官非法事,不可绳昨日之事

4、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

5、法官的社交为什么要受限制官非法事?

6、到开封府找包公告状官非法事,用不用下跪?

7、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官非法事?

8、宋朝“警察”是怎么抓捕犯人的官非法事?

9、谁说古人不重司法程序官非法事?

10、为什么“事实审”与“法律审”要分离官非法事?

11、罪人若喊冤官非法事,案子须重审

12、被遗忘的宋朝缓刑制度

13、集体判决可以怎么问责官非法事?

14、“与其杀不辜官非法事,宁失不经”

15、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

16、为什么文明社会都保留了特赦制度官非法事?

17、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

18、宋朝为什么没有丹书铁券制度官非法事?

第三辑 刑事篇

1、“儿子”与“国民”

2、国与家之间有一道矮矮的围墙

3、“奸从夫捕”有什么深意官非法事?

4、私人复仇的罪与罚

5、一个判例:刺死辱母者

6、杨志杀了牛二官非法事,依法当如何判?

7、从西门庆与潘金莲说起:为什么会有通奸罪官非法事?

8、假如杀武大郎的人是西门庆官非法事,潘金莲会被判死刑吗?

9、奸幼女者官非法事,罪无可恕

10、为什么要将贩卖人口定为罪行官非法事?

11、闹市“飙车”官非法事,该当何罪?

12、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官非法事?

13、宋朝衙内如果犯官非法事了法

14、“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15、杖刑究竟是怎么个杖法官非法事?

16、宋仁宗为什么要动用凌迟之刑官非法事?

第四辑 民事篇

1、中国自古无民法官非法事?

2、“国”对“家”的监护

3、“父债”未必要“子还”

4、讲述官非法事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

5、条例官非法事,还是斧头?

6、宋朝拆迁官非法事,每户能补偿多少钱?

7、家里有矿官非法事,是祸是福?

8、挖到金块归谁所有官非法事?

9、“涨海声中万国商”背后的财产权保护

10、宋朝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官非法事?

11、从李清照闹离婚说起

12、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官非法事?

13、武大郎死后官非法事,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

14、给“断由”:特别的民事判决制度

15、宋朝圣旨的著作权归谁官非法事?

16、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官非法事?

附录

1、“武大郎与潘金莲”的所谓真相是怎么来的官非法事?

2、你听到的这些对包拯的称呼官非法事,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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