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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催桃花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9-13分类:法事浏览: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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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拒报统计资料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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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2月,某市C区一企业未按照《2019年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定,未于2019年2月15日前上报统计年报催桃花法事。区统计局在2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该企业于2月28日前将迟报的报表报送至区统计局。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上报报表,区统计局又于3月1日与该企业电话沟通,该企业财务人员吴某以其公司注册在W区,并已向W区报送统计报表为由明确表示拒绝报送报表。为此,C区统计局于3月1日向该企业发出了《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将于2019年3月7日对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3月7日上午,区统计局会同市统计局执法大队有关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该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吴某为代表接待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吴某始终坚持不应该在本区上报统计报表,并否认其在C区某路某号的办公地址为实际经营地,称该地址只是其公司的一个办公室,并认为公司在W区已上报过《外商投资企业报表》,就不应再报送其他统计报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区统计局在检查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处理结果】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由于该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报表,同时未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补报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其行为已构成了《统计法》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催桃花法事。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C区统计局案件处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19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于3月27日到区统计局递交了《申辩函》,区统计局在接待现场做了统计《陈述笔录》,并告知其《申辩函》中提到的几点理由不成立,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应报送至C区,希望该公司从速上报报表。4月1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0日,该公司如期缴纳了罚款,并派员到区统计局进行批发零售业统计报表培训补课,并补报了统计报表,此案宣告结案。

【评析】

此案件中区统计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催桃花法事。该企业未按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统计年报资料,在收到催报单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经过执法检查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严肃查处。这是一起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案例。从2019年3月立案,至4月初结案,历时1个多月。该公司由于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此案例,透视出当前一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拒报统计报表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改变现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必须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让统计法深入人心。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应当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依法统计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二是要继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执法是最有效的普法手段之一,能最大程度地起到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杜绝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某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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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情】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某市统计局执法工作要求,D区统计局于2020年8月开始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催桃花法事。8月5日,区统计局对某企业开展劳动工资统计执法检查。在对该企业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报数据的核查中,发现该企业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标的上报数与原始资料不符,漏报了临时工的工资。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检查人员同该企业的会计人员一起认真核对,将该企业全年的劳动工资统计台账所附的原始工资表全部累加了一遍,最终核实该企业2019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上报数与应报数存在差异。检查完毕,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该企业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两份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当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漏报的原因时,该企业的统计人员辩解是因为对指标理解不清,误以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统计正式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临时工的工资。至此,该企业的统计违法事实已经基本明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后,执法人员复印了该企业2019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及有关“在岗职工资总额”的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科目资料,并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证据留存。

【处理结果】

根据对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区统计局认为该企业在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报过程中,上报数与应报数存在差异,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催桃花法事。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区统计局拟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8月10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14日,该企业领导到区统计局来进行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并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将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希望可以免予处罚。区统计局在接待现场做了《陈述笔录》,同时还向企业出示了《统计法》及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向企业宣传了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企业当场翻阅相关条款后,表示接受区统计局的行政处罚。两周后,区统计局向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企业将罚款缴入相关银行的账号,此案正式予以结案。

【评析】

该企业未按劳动工资年报方法制度规定要求如实填报,上报数据与应报数存在较大差异催桃花法事。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区统计局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处理恰当”这一执法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此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例。从近几年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是由于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所导致。首先,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对统计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其次,要对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统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对统计管理相对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违法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自觉地服从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金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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