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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反馈】天津市某核技术利用单位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件:超度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9-05分类:法事浏览:105


导读:▪来不及解释了超度法事,快关注我就对了▪人生总会有遗漏超度法事,可是不要忘记点“在看”!!!师父微信: sanqingge8...

▪来不及 解释了超度法事,快关注我 就对了▪

人生总会有遗漏超度法事,可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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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关于针对天津市某核技术利用单位

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件开展专项经验反馈

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了一起电子辐照加速器失控造成辐射事故的环境违法案件超度法事。该案中,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辐照车间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辐照加工,车间内共有4台电子加速器,均为Ⅱ类射线装置。4#加速器操作人员许某自2020年7月21日发现自己严重脱发,右后脑头发斑秃;2020年7月底在工作期间出现左手臂烫伤后进入工伤认定程序;2020年8月开始诊断检查,2020年9月开始先后在天津职业病防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检查治疗。诊断结论为:许某右上肢当量剂量和左上肢皮肤当量剂量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许某右上肢慢性溃疡伴感染放射性损伤,左上肢和面部放射性皮肤损伤。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事故中涉事单位进行调查,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许某右上肢、左上肢等受到的放射性损伤是由涉事单位4#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失控导致的,致使许某本人身体局部受到大剂量辐射照射(远超过年剂量限值),此外与许某共同操作4#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的该单位职工张某某的身体局部也出现类似的放射性损伤症状,从而判定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了辐射事故,辐射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超度法事。

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超度法事。2021年11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处罚款八万元,要求涉事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涉辐射类生产作业。

针对本起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件暴露出天津爱邦在个人剂量监测过程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请各单位举一反三,做好经验反馈工作超度法事。

1.请各单位组织排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收发、佩戴、监测个人剂量计情况;

2.请各单位组织排查是否存在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情况超度法事。

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于3月20日前按附件1格式将排查情况反馈至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经验反馈专用邮箱jyfk@cnnc.com.cn超度法事。

附件:1.排查要求反馈表

2.辐射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展开全文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排查要求反馈表

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

序号

单 位

排查发现隐患

已采取纠正措施

计划完成日期

责任人

编制/日期: 校核/日期: 审批/日期:

附件2

辐射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超度法事。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超度法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超度法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超度法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超度法事。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超度法事。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超度法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超度法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超度法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度法事。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超度法事。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相关要求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超度法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超度法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超度法事。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超度法事。

三、《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超度法事。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抢,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安全。

(二)加强放射源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超度法事。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双人双锁,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等安全措施。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四) 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超度法事。

第十六条(一)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超度法事。

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二〇一八年第八十四号)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负责本系统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超度法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体系超度法事,完善防护措施,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所属成员单位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本系统发生的辐射事故超度法事,负责组织或配合本系统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涉源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超度法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履行国家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责任制超度法事,制定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超度法事,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六)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状况超度法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和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报告超度法事。

【详情披露】天津某公司辐射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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