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咨询律师:离婚后签订过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受法律保护吗?:离婚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8-05分类:法事浏览:85
最近有几个咨询协议离婚后,想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的问题,李晓娟律师在这里做个统一解答离婚。
大家关心的是,离婚后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是否需要去公证处公证,或者去民政局备案离婚。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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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业律师明确告诉你,离婚后双方想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不需要去公证,也不需要去民政局再次备案,双方签订有效离婚。
李晓娟律师用民法典生效后一个案例来详细讲解离婚。
女方与男方于201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离婚。
后来因为感情破裂,于2020年6月1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婚后有存款180万,男方给女方90万,并约定违约条款,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及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包括可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的费用)。
当天,双方离婚后又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男方因故不能马上支付给女方90万,需要补偿女方人民币30万元,合计人民币120万元整离婚。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
男方承诺向女方支付120万元,应按协议履行,故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离婚。
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自因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载明因男方因故未能支付90万元,所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90万元分割款基础上增加30万元补偿,法院认为这30万元补偿足以弥补女方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损失,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离婚。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女方支付120万元离婚。
本案例很明确,离婚后关于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不需要去民政局备案,也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且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双方签字有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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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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