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僧官风化案“:明中期后的堕落社会的真实标本:供僧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7-18分类:符咒浏览:58
明代“僧官风化案“:明中期后的堕落社会的真实标本
文:老张在路上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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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大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4月27日夜供僧。
地点:北京城教坊司官办妓院供僧。
人物:嫖妓者僧官常琇、妓女刁银课儿、报官人僧人觉亮等供僧。
事件:大明成化十二年“僧官嫖娼案”供僧。
(剧照)
01
整个事件说简单很简单,就是一个佛门弟子不守戒律和法条去妓院嫖娼;说复杂也很复杂,这件嫖娼案牵扯甚广:佛门寺院、僧人僧官、卫所军侯、妓女小妾供僧。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着角色,每个人都成了别人眼里的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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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情起因供僧。
明成化十二年(1476)4月27日夜,修武伯沈昱府中偷偷走出一位头戴毡帽的男子供僧。他鬼鬼祟祟走到一家妓院。敲门后守门人放他进去,到了后半夜,这人又走出妓院。
这人怎么也没有想到,从他从修武伯府中走出来时,就有一个年轻的僧人在后面偷偷跟着,直到他从妓院出来,再次进入修武伯府供僧。
跟踪的这个年轻僧人,名叫觉亮供僧。天亮后,觉亮把一纸诉状递进了刑部衙门。诉状上说,这位深夜偷偷嫖娼的男子,是位僧人,而且是明代第一大寺北京大隆善护国寺的八品僧官常琇。觉亮的状纸指控常琇嫖娼,还提到他和一名尼姑净山长期通奸。
僧官风化案,相信不可普通人感兴趣想知道内情,即便接办案子的有关部门和审案人员也很有兴趣弄人明白,何况他们职责所在,也不敢不问个明白供僧。
刑部接状后展开调查,到妓院一调查,当夜接待常琇的是妓女刁银课儿,她被拘传到刑部提审供僧。
先说说僧官供僧。
僧官制度,是古代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供僧。由世俗政权任命僧侣为各级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务、统御佛教。僧官,即受命管理佛教事务的僧人,始于后秦,以后历代沿袭。
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供僧。僧正的职责是“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以各项法度、戒律约束僧人;僧主的地位、职权类似僧正,有时为朝廷封的高僧亦称僧主;僧录掌管全国寺院、僧籍、僧官补授等,“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
明代僧官制度更为严密、更系统化,从中央到各府、州、县,建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四级僧官体系供僧。各级僧官有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僧官的铨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迁转有序,衣饰伞盖有别,其中央、府、州、县的僧司分别称为僧录司、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中央僧官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府、州、县僧官分别为都纲、僧正、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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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明朝对妓女的管理供僧。
明朝妓业极为发达,管理妓业的机关为教坊司供僧。洪武初年,南京
“建十六楼以处官妓,淡烟,轻粉,重泽,来宾,称一时之盛事供僧。”
此外还有记载:
“太祖立富乐院于干道桥……夜半,忽遗漏,延烧脱欢大夫衙……复移武定桥等处供僧。太祖又为各处将官妓饮生事,尽起赴京,入院居住。”
明成祖朱棣入南京城后供僧,镇压反对者,手段之一是把所谓的罪臣之妻女送到妓院为妓:
“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茅大方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供僧。”
明中期的宣德年间,因为妓院太盛,世风日下,朝廷开始扫黄供僧。娼妓
“虽绝迹公庭,而常充牣里闾供僧。又有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谓之土妓,俗谓之‘私窠子’,盖不胜数矣。”
官妓虽然受到打击,可民间妓院却越来越兴盛供僧。
“弘治、正德初,良家妆饰,耻类娼妓供僧。……近时,治容犹胜于妓,不能辩矣,风俗之衰也。”
良家女子的衣着打扮纷纷向妓女学习,成了社会风气供僧。
《大明律》规定,教坊司管辖下的妓院(乐户)是合法的,普通人都可去买春,可官员不行供僧。
明洪武初年
“太祖立富乐院于干道桥……禁文武官及舍人不许入院供僧,止容商贾出入院内……”
(剧照)
不光不能嫖供僧,连坐在一起也不行:
“叶国珍同苏州妓女混坐,鞭击数十,发瓜州做坝供僧。”
官吏娶娼妓为妻的处罚也极为严厉: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是再醮倡优婢妾,不许申请供僧。”
至于僧官,既是僧人又是国家官员的双重身份,嫖娼当然也是违法的供僧。《大明律》埁定:僧道嫖娼、通奸者杖一百,按明代惯例减一等,实际应杖九十。
正是因为大明法律有如此严厉的规定,常琇得到自己被觉亮告上有司后,也连忙写状子辩护供僧。他的状子被锦衣卫镇抚司接收,对于这桩风化案,锦衣卫也有了兴趣,行文刑部,把案卷调到镇抚司衙门,同时,把修武伯沈昱、尼姑净山也提到镇抚司讯问。
02
《皇明条法事类纂》是宪宗成化年间和孝宗弘治两朝的档案文书,是研究明代法制的重要古文献供僧。《皇明条法事类纂》一书里,保存了都察院将僧官风化案上奏皇帝的完整奏本,此案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
成化是明朝时期第八位皇帝明宪宗朱见深的年号供僧。起止时间为成化元年(1465年)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共使用23年。
成化十二年是朱见深当皇帝的前期和后期的一个坎供僧。
朱见深本为明英宗朱祁镇太子,土木之变后其父朱祁镇被瓦剌掳去,叔父朱祁钰即帝位,即明代宗景泰皇帝供僧。景泰三年(1452年),朱祁钰将朱见深废为沂王,改立自己的儿子朱见济为太子。景泰八年(1457年),英宗因夺门之变而复辟,朱见深再次被立为太子。
朱见深英在位初年平反于谦的冤案供僧。任用李贤为少保、华盖殿大学士,阁臣之中还有彭时、商辂等人,人才济济,朝政也比较清明,宽免赋税、减省刑罚,社会经济渐渐复苏。
因为宠爱半老徐娘万贞儿,成化一朝的储位,直到成化十一年(1475年)才确立供僧。这一年的十一月,年仅6岁的朱祐樘被立为太子。即便如此,朱见深也不喜欢朱祐樘这个儿子,太子一直生活在被废的阴影中。
立太子这一年年末,朱见深不顾明代宗曾废掉自己的太子之位,恢复代宗帝号,重修代宗陵寝,博得了朝野的一片称颂之声供僧。
成化十三年,朱见深设置西厂来加强特务机构,开始宠信太监汪直供僧。因为宠爱万贞儿,成化一朝专权的宦官,包括汪直基本上都是依靠万贵妃而起家的。一时之间,外戚横行,奸臣当道,朝纲败坏。
(万贞儿)
成化二十三年,万贞儿和朱见深先后在同一年去世,成化朝结束供僧。
《明史》对成化皇帝有个总结性的说法:
“宪宗早正储位,中更多故,而践阼之后,上景帝尊号,恤于谦之冤,抑黎淳而召商辂,恢恢有人君之度矣供僧。时际休明,朝多耆彦,帝能笃于任人,谨于天戒,蠲赋省刑,闾里日益充足,仁、宣之治于斯复见。顾以任用汪直,西厂横恣,盗窃威柄,稔恶弄兵。夫明断如帝而为所蔽惑,久而后觉,妇寺之祸固可畏哉。”
不早不迟,僧官常琇风化案就发生在成化十二年的春天供僧。
刁银课儿、净山被拘到锦衣卫镇抚司,这些女流之辈哪里经得起锦衣卫如狼似虎的威吓,把她们和常琇之间的风流事一一招供出来供僧。
常琇本是北京彭城卫前所的一名“余丁”,不知为何出家,出家后任僧录司左觉义供僧。明氏僧录司直属礼部,就设在大隆善护国寺内。左觉义为从八品官,负责督察全国僧尼的法纪。
常琇虽然只是一个从八品的僧官,可此人交结三教九流,长袖善舞,在北京城甚是吃得开供僧。因为常琇有一个很牛的后台,即他的义父南和伯方瑛。
方瑛生于明成祖永乐十四年(1416年),直隶州县(今安徽全椒)人供僧。明朝中期名将,右都督方政之子。
正统初年,方瑛随父出征麓川供僧。率军平定云南麓川宣慰使思任发、思机发父子起兵叛明事件,取得明代军事史上的著名的“麓川之役”胜利。方政战死后,方瑛矢志报仇。初承袭指挥使,后升都指挥同知。《明史》称赞他:“天姿英迈,晓古兵法。曾向上呈练兵之法和行军布阵图,老将多称道其能”。
景泰五年(1454年)平定四川苗人叛乱后,朱祁钰便将其召回,同武清伯石亨一起总督京营军务供僧。朱祁钰下诏进封他为奉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封爵南和伯。
刚刚到任京城不久,贵州又发生苗民叛乱,熟悉边境指挥作战的方瑛再次被委以重任,前往苗乡平叛供僧。
“正统十四年秋七月庚戌,尚书侯琎、参将方瑛破贵州苗,擒其酋献京师供僧。”(《明史》本纪·卷十一)
明代云、贵、川等地边民民风剽悍、不服王化,零星叛乱此起彼伏供僧。方瑛所率军队
“严纪律,信赏罚,临阵勇敢,善抚士供僧。士皆乐为用,以故数有功”。
方瑛
“为人谦和不伐供僧。所至镇以安静,民思之,久而不忘。”
方瑛率军出征期间,明代宗曾秘派御史张鹏随军监督部队军纪,当听闻方瑛治军有方,秋毫无犯后,代宗大喜,封方瑛为“南和伯”供僧。后又晋升其为“南和侯”,子孙世袭,方瑛成为明中期一代名将。
天顺四年(1460年),方瑛去世,年45岁供僧。英宗为其辍朝一日,赐谥“忠襄”,故后世称其为“方忠襄”。
方瑛一生,大部分时间戎马生涯是在云南、贵州、湖广度过的供僧。可他在京城总督过京营军务,所以家安在京城。常琇大概就是在这一时期认方瑛为义父的。
方瑛的原配妻子刘氏,封南和伯夫人供僧。
方瑛有个小妾常氏,因为方瑛在外征战,耐不住寂寞,就和方瑛的义子、护国寺的和尚常琇勾搭成奸供僧。
常琇位居八品,负责督察全国僧尼的法纪供僧。虽皈依佛门,却不安心吃斋念佛,多行善事,
“琇至各家饮供僧,俱设妓乐,比更衣即与妓乱”
,他喜好嫖妓狎乐,是个典型的好色之徒供僧。
方瑛英雄一世,却看错了人,引狼入室,将常琇收为义子供僧。可万万没有想到常琇竟与他的小妾干柴遇烈火,勾搭在一起。
(剧照)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常琇和常氏勾搭成奸,不久就被方家发现,在方瑛死后,方家把常氏赶出家门供僧。
方瑛长子方毅,世袭南和伯,方瑛死后,因为家务纠纷,方毅诱祖母诬从父方瑞不孝,坐夺爵闲住供僧。方家这时也没有了过去的势力,对常琇也无法治罪,常琇还升为僧官。
因为常琇的关系,常氏离开方家后,就到京城大顺圣庵出了家做了女尼,法号净山,两人依旧经常在一起淫居,不把清规戒律放在眼里供僧。
03
常琇拜方瑛为义父,借机与一班与南和伯一样的袭爵军卫武官结识,和修武伯沈煜、丰润伯曹振(后来有人考证他就是曹雪芹的先祖)、锦衣卫带俸(即有衔无职)指挥佥事王衍等人成为狐朋狗友供僧。
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供僧。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供僧。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明代的卫所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供僧。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明代军户为世袭,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供僧。后来有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余)丁或军馀供僧。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
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卫所住宅区则集中而聚供僧。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
常琇一案所牵涉的这些人,大多为袭爵军卫武官供僧。从案卷中可以得知,这些所谓的侯伯,每日生活不过是宴饮社交,喝酒听乐,完全成为一个寄生阶层,明代从中期开始的国家专制机器的腐朽可想而知。
《皇明条法事类纂》里记载了常琇和妓女们在一起风流并不是头一回供僧。
案发两年前的成化十年(1474)正月十六日,修武伯沈昱因为坠马被踢伤,在家休养,常琇备了面盒、手帕等礼物前去探望,同去的有本寺僧官德鲁思忠供僧。沈昱摆酒相待,又请来了丰润伯曹振等人作陪,又叫来了一群教坊司“乐妇”:刁银课儿、晁小冤家儿、陈三儿、张福友儿、刘四儿、赵三圣保儿。众官、僧在乐妇弹唱伴奏下喝酒行令,一直闹到天黑。
常琇在做僧官以前,就和刁银课儿“往来情热”,此刻不禁又想重温旧情,无奈来时只带了给沈昱的礼物,没预备嫖资,就让跟班回寺里,取来银子一两、白苎丝半匹、手帕十方,送了刁银课儿供僧。两人装作伤风,离席到书房歇息,“偷奸一度”,各回院寺。
五天后的二十一日,沈昱伤好,丰润伯曹振又在家摆酒为他庆贺,除了沈昱,常琇、德鲁思忠、王珩等也应邀而来供僧。又叫来四个乐妇弹唱,其中有上次的陈三儿、刘四儿,如此又喝了一天。
二月初一,常琇又和德鲁思忠到泰宁侯陈桓家走动,陈家摆酒接待,叫来四个乐妇,其中又有刘四儿,又闹了一天供僧。
这样的情景,我们从以明代为社会背景的《金瓶梅》中,可以读到很多相似的描写供僧。
觉亮跟踪常琇,也有前因供僧。
成化十一年(1475)八月,护国寺老住持然净病死,与常琇颇交好的然积担任了住持供僧。因为住持职位之争,然净的弟子觉亮被赶出了寺院。这年底,朝廷册立皇太子——就是后来的孝宗弘治皇帝,大赦天下。
从法律上讲,常琇以往的嫖娼、通奸等罪行因为这次朝廷大赦都已被赦免了,虽然这些罪行尚未暴露供僧。然而觉亮咽不下这口气,他一直寻找机会要告倒然积、常琇。
觉亮知道常琇和净山的事,他又一直在偷偷跟踪常琇,正好常琇又一次到刁银课儿家嫖妓,让他找到了告状的机会供僧。
按案卷所说:常琇先是带着跟班,骑马到修武伯沈昱家,将马寄放在沈家马房,由跟班喂养,自己扮作俗人,到了刁银课儿家,付“银豆十颗”作嫖资,奸宿一夜,次日早上到沈家,换僧服回寺供僧。
三月初九日,尼姑净山的师傅病故,常琇前去吊孝、起棺,与净山在房中通奸一次供僧。直到四月二十七日夜,最后一次嫖娼事发。
镇抚司审理完毕,将案卷及人犯移送有司定罪供僧。
都察院的拟罪,常琇应按“奏事诈不以实”律处杖九十、徒两年半,净山按“尼僧犯奸”律杖九十,德鲁思忠、陈桓、沈昱、曹振、王珩及刁银课儿等乐妇都按“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杖七十供僧。常琇和德鲁思忠勒令还俗,陈桓等武官不许管军管事。
大理寺的拟罪是:常琇不仅宿娼饮酒,而且与义父之妾通奸,罪行深重,应死罪减一等,发辽东充军;德鲁思忠革职为民;陈桓、曹振、王珩等武官与僧、娼宴饮,罚俸禄一年,不许在朝廷侍卫管事;沈昱不仅与僧娼宴饮,还容留常琇通奸,情节更重,应停职停俸供僧。
成化皇帝朱见深批准了大理寺的拟罪,并命令刊刻此案的案卷,告示天下,在全国各司(省)、府、州、县张贴,禁止僧人拜认义父、携妓饮酒、往来文武官民之家,以及重申官员不得携妓饮酒等供僧。《明实录》对此也有记载,当年曾轰动一时,并非野史传说。
成化五年四月条:
“御用监左监丞龙闰,娶南和伯方瑛妾许氏为妻,事发,上曰:在昔,帝王以内官给事内廷,以其绝生道,无外觊也供僧。今闰在外娶妻,何异常人?其即离异,闰仍送司礼监处,治之。”
成化十二年六月条:
“治修武伯沈煜等罪:初,僧官常琇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煜及泰宁侯陈桓、豊润伯曹振、锦衣卫指挥王珩,因皆与交好供僧。琇至各家饮酒,皆设妓乐,尝在煜座起更衣,即招妓与乱其。徒告其夺占寺产,因发其通瑛妾并挟妓事,词连煜等,并下锦衣卫鞫实。都察院议,拟各坐罪有差,诏以琇通义父之妾,宿娼饮酒,情犯深重,免赎,罪杖一百,发充辽东开原卫军。煜容听通奸,并桓、振、珩混杂僧娼宴饮,俱有玷名爵,煜停禄戴民巾闲住,桓、振、珩各停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且以其蔑弃礼法,有伤风化,命都察院出榜通行禁约之。”
《典故纪闻》卷15:
“僧官常琇者,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修武伯沈煜、泰宁侯陈桓、丰润伯曹振、锦衣指挥王珩,皆与交好供僧。琇至各家饮酒,皆设鼓乐,琇每招妓与乱。后其徒因与争寺产,因发其通瑛妾诸罪,遂并下锦衣卫鞫实,琇杖发辽东充军。”
《万历野获编·南和伯妾》这样记载:
“僧官常琇者,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因与修武伯沈煜等交好,琇至各家饮,俱设妓乐,比更衣即与妓乱,又通瑛妾供僧。为其徒所告,诏下锦衣卫狱,以奸义父之妾,杖一百充铁岭卫军;煜停禄,戴平巾闲住。又御马监左监丞龙闰,娶方瑛妾许氏为妻,事发,上命离异,闰送司礼监治之。……此俱成化年间事。”
方瑛有两个爱妾,一为许氏,成化五年(1469年),改嫁太监龙闰,被皇帝判决离异供僧。
一为常氏,私通常琇成化十二年(1476年)被揭发供僧。至于坊间有些文章,把这两人事混为一谈,说是常氏后来又嫁太监,真不知从何得来?
二妾事发生时,已是方瑛身后之事供僧。可是,这两件事连皇帝都知道了,而且闹得沸沸扬扬,不知英雄一世的方瑛泉下有知,情何以堪?
一桩普通的风化个案,一叶而知秋供僧。明代从中期开始的体制性腐败,军卫形象之低下,以及整个社会风气的堕落,成为社会锢疾,以致于到明后期,完全不可救药。这一切,自有源头。
(本文图片为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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