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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 | 古代法典雕版印行始于何时:敕令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7-15分类:符咒浏览:272


导读:中国古代在宋朝以前,法典都是以写本的形式颁布的敕令。现存最早的《唐律疏议》的文本,就是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律疏》写本。虽然唐朝就有了雕版印刷,可当时还无力进行法典这样的大型书籍...

中国古代在宋朝以前,法典都是以写本的形式颁布的敕令。现存最早的《唐律疏议》的文本,就是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律疏》写本。虽然唐朝就有了雕版印刷,可当时还无力进行法典这样的大型书籍的雕印。五代以来,随着雕版印刷术的发展,开始雕印《五经》、《文选》等大型书籍,这也就为法典的雕版印行奠定了基础。

从现有文献记载和文物遗存来看,法典的雕版印行是从北宋开始的敕令。北宋建隆四年(963年)二月,判大理寺窦仪建议对沿用的后周《显德刑统》进行修订。于是由窦仪和权大理少卿苏晓等人负责此项工作,于同年八月完成。这部修订后法典以后周的《显德刑统》为蓝本,将《唐律疏议》全文收录,补入敕条15条,删除令、式、宣敕109条,另增加“起请”32条,共31卷(包括目录1卷),分为213门,其中律文502条,令格式敕条177条,起请32条,共711条,并由大理寺“刻版摹印,颁行天下”,称为《建隆重定刑统》,通称《宋刑统》,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同时,又将删除的“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106条另编为《编敕》4卷(又称《建隆编敕》),与《宋刑统》一起摹印颁行,由此开启了法典雕版印行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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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颁布后,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一直被沿用敕令。同时,在实践中以君主敕令的形式,对《宋刑统》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这些敕令有些是临时性的,有些则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可供后世沿用。于是从宋太宗时起,沿用了北宋初年《建隆编敕》的做法,“编敕”也因此成了此后主要的法典编纂形式。太平兴国三年(978年),“诏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编敕颁行,凡十五卷,曰《太平兴国编敕》。”由于《建隆编敕》的内容都是前朝君主的敕令,因此,《太平兴国编敕》是真正意义上的宋朝的本朝编敕。淳化五年(994年),又删定《淳化编敕》30卷,颁行天下,与《刑统》并行。

史书中明确记载雕版印行的宋代编敕,是宋真宗时的《咸平编敕》敕令。《淳化编敕》颁布后,短短几年时间,“宣敕至多,颇为繁密”。宋真宗即位后,于咸平元年(998年)命权判刑部李范、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玘等对敕令进行删定,并由给事中柴成务负责详订,共选定敕令286条,按照律文12篇的体例,分为12门,“诏镂版颁行”。《咸平编敕》在编纂体例上的一个变化,就是开创了以律文12篇分门别类汇编敕令的体例。在《咸平编敕》之后,又雕版印行了两部编敕,一部是景德二年(1005年),“三司上《新编敕》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另一部是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编敕所上《删定编敕》……诏镂版颁行”。

此后,凡是大规模、综合性的编敕,基本都是雕版印行的敕令。如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嘉祐七年(1062年),“上《删定编敕》,……诏编敕所镂版颁行”;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上《删定编敕》,……诏编敕所镂版颁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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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考虑到印刷成本的原因,对编敕的雕版印行还是比较慎重的敕令。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颁布《新定编敕》,可并未雕版印行,而是抄录给诸路转运司、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由大理寺等于一年内将这些“未便事件”解决之后,再“下崇文院雕印施行”。而事实上,直到三年后的天圣十年(1032年),才正式以《天圣编敕》之名,由崇文院镂版施行。

由于受到北宋后期变法派与保守派党争的影响,还曾发生过将编敕毁版的事件敕令。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曾“详订重修敕令书成,以《元祐详订敕令式》为名颁行。”可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下令“其元祐后来所编修更不施行,仍并毁版”;“所有元祐敕令……并版并行毁弃”。此外,对私人雕版印行法典的行为,同样也给予严厉禁止。庆历二年(1042年)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时任杭州仁和县知县的翟昭应将《宋刑统》中的“律疏”部分正本改名为《金科正义》,“镂版印卖”,被人告发,朝廷下令由转运司对其追责问罪,并“毁其版”。

南宋延续了雕版印行法典的做法,绍兴元年(1131年)编纂的《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也同样“镂版施行”敕令。由于南渡时大量法律文本的散佚,为了给各衙门提供规范的法律文本以供适用,开始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印行。绍兴四年(1130年),鉴于“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仅凭胥吏记忆,因而“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的现状,曾允许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雕印出卖”。其后,对一些重要的行政命令(指挥)等,也都“镂版施行”。同时,还允许地方上翻印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本,并“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对于普及传播这些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朝雕版印行的法典,除《宋刑统》和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外,今天大都已散佚了(《庆元条法事类》为残本)敕令。而仅存完整的宋版法典,是天圣七年(1029年)雕印的《律附音义》。这是判国子监孙奭鉴于“律文及疏未有印本,举人难得真本习读”的问题而专门编纂的,收录了《宋刑统》中“律”的全文(亦即《唐律》文本),并附有孙奭撰写的“音义”(律文的读音及解释),由崇文院雕印。现存的是南宋重刻本,原书藏于北京图书馆,1979年上海古籍书店影印此书出版,使我们得以见到宋朝雕版印行的法典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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