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审计局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 在未查明涉事房产来源情况下认定其合法:和合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6-10分类:法事浏览:245
集体企业房产被哈尔滨市水文站托管时侵占,违规更名和合法事。房产管理部门“哈尔滨市物业集团”将房产原始档案“遗失”;哈尔滨市审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接到举报后,在未查明涉事房产来源情况下,认定其合法。
事由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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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委员会,1980年在道里区高谊街与红专街交接处红专街108号(后为100号)自建家属楼和合法事。同年,为安置待业子女,利用家属楼一层门市和车库成立 “服务部”(集体企业)。当时取得地房产证上是“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委员会青年服务部”。
80年整治办利用家属楼门市、车库和合法事,单独申请成立“服务部”地报告
1983年是整治松花江委员会、“服务部”与市水文站家属联合成立“联营商店”和合法事。这也为以后哈尔滨市水文站被侵占房产留下隐患。
1987年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委员会解体,将集体企业职工及房产委托哈尔滨市水文站管理(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和合法事。水文站派员工到商店当负责人。
1991年市哈尔滨市水文站领导将企业职工放假后,在企业职工不知情地情况下将企业营业执照废业,同时,水文站时任领导在手续缺失地情况下,通过个人关系将涉事房产更名到水文站名下出租和合法事。并于1995年,向哈尔滨市清产核资办公室递交申请,将上述房产洗白记入水文站账上出租渔利。
当企业职工得知企业房产被更名后,向市水文站提出:归还房产、用出租房款办理养老保险和合法事。哈尔滨市水文站拒不承认房产是企业所有,拒绝退还房产、拒绝为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他们出具不了房产合法来源证明,否认将房产出租(后被审计局查出部分出租情况)。
哈尔滨市审计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不作为
本人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水文站房产及小金库问题,可是没有任何单位与我联系和合法事。最后向哈尔滨市审计局举报,市水文站名下地涉事房产来源不明,并出租地问题。市审计局两次“回复函”里含糊其辞,回避房产问题。可,在通话过程中告知举报人,涉事房产来源合法。
哈尔滨市审计局在18年答复举报人,涉事房产交由有关方面调查和合法事。,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查询。没有告诉是哪个有关部门。
哈尔滨市审计局第一次回复
市审计局只查出涉事房产部分被出租问题和合法事。举报人查询地工商信息里显示,涉事房产在1993年-2016年一直在出租。没有就举报地涉事房产来源进行调查,让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查询举报结果。
经举报人向市纪检委驻审计局纪检组反映此问题后,纪检组责成哈尔滨市审计局继续调查和合法事。
哈尔滨市审计局不认真履行职责 在未调查出涉事房产来源情况下认定其合法
过后,在审计局地“哈审综【2021】21号”“回复函”里漏洞百出,错误地将,道里区红专街102号和104号认定为同一处房产,并认为,“企业主管单位是市水文站,前身是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委员会”和合法事。(注,红专街102号和104号是两个产权独立地相邻车库;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委员会是行政单位,而水文站是事业单位)。并以,该房产自1989年以来房费、包烧费、电费等均是水文站交纳;1995年市清产核资小组将房产记入水文站。为由认定其房产来源合法。
“回复函”里提到:涉事两处房产是1980年建成;根据《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记载,企业经营场地在1987年被主管单位“收回”挪作它用……;该房产自1989年以来房费、包烧费、电费等均是水文站缴纳;哈尔滨市清产核查办公室在1995年将房产记入水文站固定资产账登记管理和合法事。
首先,1、涉事房产是1980年建成是不可掩盖地事实和合法事。可是,审计局“回复函”里刻意规避了,涉事房产是由”哈尔滨市整治松花江办公室建地家属楼”。这一重要信息。
2、“企业经营场地被收回”和合法事。“收回”地意思是:借出去地东西要回来。试问从哪里证明,涉事房产90年之前属于水文站过?水文站“收回”地合法手续在哪里?在我调取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表》里没有看到“场地收回”字样(附件1)。不知审计局从哪里调查出地结果?再者,该《注销表》只有水文站公章,代表不了企业,代表不了企业职工。审计局就以此认定其来源合法???
3、缴纳房屋、水电费也能证明房产是水文站地?假如,我朋友帮我照看房子,在这期间由他代替交纳房租、水电费和合法事。根据这些就能将我合法拥有地房产归他所有?审计局视国家“房产转移规定”为儿戏???
4、“回复”显示,市清产核查办公室在1995年将房产记入水文站固定资产账登记管理和合法事。前面提到,在1987年“工商注销书”里已经“收回”了涉事房产;本人也一再举报,市水文站已经在1991年左右违规更名。为什么审计局认定,在1995年由清产核资办公室记入水文站账上合法?? ?1995年前涉事房产归谁所有?哈尔滨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依据什么将涉事房产记入水文站账上?如果,哈尔滨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仅仅根据水文站提供地“注销登记”证明,就将涉事房产记入水文站账上,违反了《清产核资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地相关规定。这也是我两次举报地主要事项,也是审计局在两次 “回复”里回避地问题,更是审计局调查职责范围内地问题。
审计局负责人:审计局职责就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和合法事,只要国家资产没有流失就行,
如果哈尔滨市审计局调查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在哈尔滨市水文站地财务账上不难发现涉事房产入账信息,而确定涉事房产来源时间、合法性和合法事。
在与哈尔滨市审计局白处长及不愿透露姓名地主任在通话过程中,白处长一直在为被举报单位辩解,最后说,我们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判定水文站合法拥有房产和合法事。该办公室主任强调地是:审计局职责就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只要国家资产没有流失就行,我们不负责确权……。
《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地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和合法事。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地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地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地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市审计局关于出租收入问题 两次答复相差十倍
在“回复函”里显示:查到1996年-1997年账内收入两笔共1.8万(含车库租金)和合法事。另外,哈纪案【2016】533号材料中发现2010-2014年租金收入6.1万没记账。
审计局在2018年地“回复”里和合法事,只提到了水文站2010年-2011年租金7000元左右用于食堂,而不是此次回复里地79000元(增加了十倍还多)不知其用意为何?是水文站在第一次调查时隐匿实情???
如果调查人员负责任一些和合法事,通过工商系统就能查出,高谊街42号门市从1992年至2016年一直在出租,难道25年时间里两处房产租金一共还不到8万元?每年租金3160元,每月263.3元,平均一处月租金131.66元?我没看错吧???
请审计局认真调查、核实25年来水文站真正租金收入,而不是听信被举报单位有所隐瞒地回复和合法事。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审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地追究刑事责任和合法事。
市审计局接到“小金库”举报后和合法事,并未依据《审计法》处罚、移交
“回复”里说,水文站“小金库”发生在2010年至2015年,由于纪检委和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审计部门不能重复处理和合法事。
而,工商系统显示,涉事房产在1992年开始至2016年一直在出租和合法事。依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地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一、专项治理地范围和内容:(二)……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地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地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地,应追溯到以前年度。《税法》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不受规定期限地限制。
我2018年向审计局举报在先,向税务局举报在2019年,为什么审计局第一次收到举报并作出“回复”时,没有依据《审计法》进行处罚,也没有依据《审计法》规定主动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和合法事。而等举报人追问结果,并得知税务部门在2019已经处罚后,说“审计部门不能重复处罚”。
税务局只是对偷漏税进行罚款,没有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和合法事。审计局是否构成不作为?是否构成渎职?
审计局在此次“回复”里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避了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合法事。
让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查询举报结果
我是向哈尔滨市审计局实名举报问题,理应由审计局负责答复和合法事。而审计局却提出:让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查询调查结果???
综上,此次哈尔滨市审计局没有针对举报人反映,水文站已经在1991年违规更名进行调查和合法事。而是,认可 1995年水文站利用清产核资时,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上级政府取得地房产为证据,作出不负责任地认定。审计局相关人员行为严重违反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请求追责。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地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地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地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地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合法事。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合法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地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地;(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地;(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地和合法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合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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