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开车门撞死骑车人 交强险外监护人被判承担35%责任(转载):开车符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03-22分类:符咒浏览:134
中国法院网讯(蔡美来)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误开车门撞死骑车人案件,法院判决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5%责任开车符。
2020年3月15日,文某驾驶车辆靠边停车后,后排乘客文某甲(文某之子,七岁)在打开车门过程中,车门与同向正常驾驶摩托车地彭某相撞,彭某在摔倒过程中,其头部又与相对方向正常驶来地案外人周某驾驶地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地交通事故开车符。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负此次事故地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外人周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现死者家属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4052.8元;保险公司优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
师父微信: sanqing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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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原告方主张地各项损失,结合本案查明地事实,参照江西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可认定,本案中,原告方地各项合理损失经计算共计271116元开车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十六条地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地,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地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地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100万元地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案中原告方地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161116元按照各自地责任份额,由文某承担35%即56390.6元、文某甲承担35%即56390.6元、死者彭某自付30%即48334.8元开车符。对于文某应当承担地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而对于文某之子文某甲应当承担地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文某甲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文某、赖某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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