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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纪委、检察院如此办案(转载):泉州市超度法事

作者:符咒法事网发布时间:2022-12-01分类:法事浏览:59


导读:汪建安于2008年4月21日晚上7点多钟被惠安县纪委、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拘禁泉州市超度法事。    办案人员把本人拘禁在螺城镇惠宾旅社至4月25日下午...

汪建安于2008年4月21日晚上7点多钟被惠安县纪委、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拘禁泉州市超度法事。

    办案人员把本人拘禁在螺城镇惠宾旅社至4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泉州市超度法事。在此期间,县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本人,涉嫌原百崎乡下埭村村干部虚报冒领贪污沿海大通道建设征地补偿款。本人从来就没有参与这件事情,也不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更没有拿到他们给我的任何一分钱,可办案人员根本不相信(或者不愿相信)本人的说明,并对本人一直强调说其他5个涉案的村干部都指证你知道这事,并分得了叁万元钱,你就是不承认(零口供)也照样定你的罪。莫须有的罪名从天而降,当时本人真是万念俱灰,想不到在法律相对健全的当今社会,竞会发生这种荒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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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拘禁的当天(4月21日)晚上,办案人员就开始对本人进行殴打、下跪、蹲,并动用电警棍、手铐等警械对本人的身体进行拷打摧残,拿电警棍的人是检察院的人员,动手的人员当中有一个叫东红(本人听其他人这样称呼他)的是带眼镜的、壮壮的,一个姓陈的也是带眼镜,还有几个年轻人(本人不认识),还有一个县纪委带眼镜的(其他人称呼他“孙常委”)泉州市超度法事。我对他们说,我不是犯罪分子,更不是敌对势力分子,你们没有权力对我实施刑罚。而办案人员却说,对你这种人就是要采用这种措施,不然国家养我们这些人要干啥用。天啊!这些人竞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到这种厚颜无耻的地步,简直是无法无天!办案人员一直对本人折磨至4月22日凌晨2点左右。然后他们开始轮流值班,用手铐把本人的双手反铐在背后,并一直站、跪、蹲,不让本人睡觉。

    4月22日,办案人员在白天也是不让本人休息,轮番对本人进行诱供、逼供,到晚上,他们又对本人进行拷打,本人的身体已经开始有点承受不了泉州市超度法事。

    4月23日,可以说这天对本人来说简直是暗无天日的日子真正开始泉州市超度法事。白天办案人员同样轮番对本人进行“轰炸”,从晚上9点多钟开始,县检察院、县纪委人员开始对本人进行疯狂的折磨,他们把本人双手用铐反铐,叫本人下跪在地板上,然后把手铐高高吊起来(他们叫这种刑叫“坐飞机”),有的人用电警棍殴打本人的双手、双腿,有的人用手脚对本人身体进行殴打,本人实在受不了就大声哭叫,那个叫东红的就说你再叫等一下就用布浸尿塞你的嘴,过了一会儿他果然从外面拿了一块浸尿的毛巾进来。然后县纪委的那个“孙常委”帮他把这块毛巾硬硬生生地塞进本人嘴里。这些禽兽不如无法无天的家伙,把本人折磨到昏倒在地板上还不手软,又把本人从地板上再吊起来继续刑讯。从23日晚上9点多钟到24日凌晨4点多钟,整整6、7个小时他们就是这样不停地对本人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最后本人在身体、精神承受不了的情况下对他们说,你们把我放下来吧,你们怎样说我就怎样承认,最后本人被逼无奈地在他们准备好的口供笔录上签名,并按他们的要求照抄一份“犯罪自述”。然后打电话叫本人通知家属来退款。这些人最后把本人带到检察院一间询讯室,按照他们的要求录制了一份说明他们没有对本人进行刑讯逼供违法违纪的音像资料(这完全是一种此地无银的做法)。

    从4月21日晚到4月25日下午5点多,本人就是这样被县纪委、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非人地折磨,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泉州市超度法事。以上提及的这些人是指有动手对我实施刑讯的,还有一些尽管没有动手殴打折磨我,可他们也始终参与诱供、逼供。这几天本人没有睡过一小时的觉。

    4月25日下午5点多,本人被刑事拘留送县看守所关押泉州市超度法事。本人是被关押在看守所B12号室,当时号室里面有十多个人,因本人被刑讯逼供致使手、脚上伤痕累累,腿上青一块紫一块,手腕上被手铐吊得淤血红肿麻木及破皮出血,这些号室的人都看到,他们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这是被办案人员拷打所致的。

    4月27日(或28日),县检察院两个人员(1男、1女)到看守所对我提审,他们自我介绍说是检察院纪检人员,和我核对相关情况泉州市超度法事。当时我就向他们反映办案人员对我进行刑讯逼供、诱供,并把伤痕展示给他们看,并说办案人员在办假案。

    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还多次向公诉员、律师、法官诉说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刑讯逼供、诱供的事实泉州市超度法事。

    9月18日,县检察院两个人员(1男、1女,好象以前没见过)到看守所对我进行讯问,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乱纪之事,我向他们如实反映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泉州市超度法事。

    以上是本人对县纪委、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对本人实施刑讯逼供、诱供的事实情况,恳求引起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查办这些人,重新审理本人案件,还本人清白泉州市超度法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郭珠莲,女,回族,37岁,住所地惠安县科山花园22幢409室泉州市超度法事。

    申诉事项

    强烈要求人民法院查清申诉人丈夫汪建安被刑讯逼供的违法事实,公正审理汪建安受贿案,依法判决汪建安无罪泉州市超度法事。

    事实与理由

    一、汪建安涉嫌受贿案在侦查过程中,汪建安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了汪建安现瘫痪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依法应判决汪建安无罪泉州市超度法事。

    1、汪建安本人的上诉:汪建安在被双规以及反贪局侦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其头部曾经被严重打过,导致了2008年10月2日伤情发作泉州市超度法事。汪建安1967年出生,现在刚四十岁出头,身强力壮,从未有任何心脏病或高血压。2008年10月2日早晨6点多,汪建安在惠安县看守所突然间昏倒在地,后被送往惠安县医院进行抢救诊治,发现脑出血严重。作为汪建安的家属,直到当天的10点多才知道这件事。2008年10月2日下午1点多,惠安县医院对汪建安进行了插管引流手术。病情未见好转,2008年10月3日转往泉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发现病情仍然未得到好转,2008年10月5日,进行开颅手术,汪建安因伤情严重,长期住在ICU病房,直到2008年10月18日才住到普通病房,可是,汪建安现除了眼睛可以睁开外,还是神志昏迷,无法开口说话。根据汪建安的此前陈述以及汪建安脑出血的相关病因表明,汪建安的脑出血是因头部被打脑血管破裂引起,表明汪建安在侦查阶段确实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

    2、汪建安是屈打成招的泉州市超度法事。汪建安并没有收受贿赂或共同贪污公诉机关所诉的三万元人民币,汪建安是受冤枉的。

    对于汪建安受冤枉的事实,2008年9月17日,同案犯郭锦法在其给二审法官黄淑卿法官的信中表达得十分清楚泉州市超度法事。

    郭锦法在信中是这样陈述的:“我没有贿送汪建安3万元的经过泉州市超度法事。2008年4月17日下午,县纪委通知我去见纪委有事问,我接到电话去纪委,关在惠安惠宾旅社4楼,审问我们村里的财务问题。我根本没有共同策划要贪污土地款,逼我们要说是有共同策划,他们写好叫我看,……叫我说贿送汪建安3万元,我说根本没有给汪建安,就对我开始逼供, 有一个人写一张纸条上面写3万元字样,叫我说有贿送3万元给汪建安,我还是说真的没有,又进行加重逼供,还威胁说:‘不说就加给你3万元’,我还是不承认。他们在2008年4月21日早上拿来原下埭村党书记陈荣华的供述有盖手印给我看,我看不清楚,他们说:‘书记承认了你还不承认,就更加重’。我顶不住,只好承认,盖了手印,他们材料写三次给我看、听,第一次赃款对不起,又改,第二次汪建安的工作时间不对,第三次村报帐员对不上账又改,判决书上郭锦生称贿送汪建安3万元的事他并不知情,我从哪里的钱给汪建安。”

    与郭锦法一样,汪建安也是被严重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才违背事实承认有收到贿送的3万元泉州市超度法事。

    二、法院在审理汪建安受贿一案,程序上明显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建安无罪泉州市超度法事。

    我的丈夫汪建安被惠安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提起公诉,而惠安法院却以共同贪污罪进行判决,而判决汪建安系共同贪污,在审理案件时,却故意将汪建安与其他被告人分案审理,同案犯的供述未能得到当庭质证,在程序上上违法的,特别是汪建安在一审开庭前就正式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两案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却不予同意,对此,在二审时,汪建安作为一个上诉理由提出,二审法院必须尊重汪建安的辩护权,必须对一审程序上的错误之处进行纠正,实行开庭审理,并要求另案的所谓共犯进行当庭质证,最终导致了错案产生,汪建安受到了天大的冤枉泉州市超度法事。

    根据庭审了解以及汪建安住进医院之后,为了医疗需要,汪建安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2008年10月15日办理取保候审三个月手续泉州市超度法事。

    然而,2008年10月2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突然到泉州市第二医院要向汪建安送达二审裁定书,汪建安因神志不清而无法签收,至今未合法送达,该裁定书依法尚未生效泉州市超度法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也是错误的。汪建安目前仍然神志昏迷,无法开口说话,而案件的事实却必须进一步向汪建安本人核实,才能查清,二审法院在没有向汪建安进行核实且汪建安在生死未卜的情况下,突然下裁定书,明显属于未审先判,草率判决,非法驳夺了汪建安的辩护权。更为重要的是,汪建安从未患过高血压或者心脏病,突然的出现脑出血,而汪建安在上诉以及一审时,曾经多次提到被刑讯逼供的事,在没有委托法医对汪建安脑出血的原因进行法医鉴定的情况下,随意地下裁定,维持一审有罪判决,这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审判原则,明显是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人性、人道的。

    总之,作为汪建安的家属,目前因汪建安仍然处于昏迷状态,没有任何的行为能力,特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请有关部门能够真正重视人权,重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责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依法判决汪建安无罪泉州市超度法事。

    此致

     汪建安家属:

    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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